《新时代环境法总论》一书现已正式发行,这对法学及环境相关领域的师生而言,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消息。它的问世,无疑会在教学与实际应用中带来深远的影响。近期,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生态治理研究所的陈真亮所长共同撰写了《新时代环境法总论》,该书已正式面世。陈真亮教授负责了第三章和第四章的编写以及全书的编辑工作。此教材全面呈现了环境法学领域的广泛性与包容性。新书问世,为环境法学教育及研究带来了新的方向。
研究成果丰富,涉及众多重要期刊。2018年第四期《法学评论》上,我独立发表了论文《自然资源产品取得权构造论》,对相关权利的构建进行了深入研究。2016至2019年间,我在《吉首大学学报》和《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了多篇作品,例如《生态保护红线的立法保障:问题与路径》等,为生态法律研究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些研究成果与项目对环境法学领域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20世纪60年代,德国诞生了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着重于通过全面调查和研究来识别环境与健康的潜在风险,并在损害发生前采取行动。这一做法为环保开辟了新的路径,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创新思维。自那提出以来,经过数十年的变迁,风险预防原则已成为环境法领域的关键理念。美国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可能导致企业过度规避风险。尽管美国反对,但风险预防理念在国内的影响力持续上升。
环境法学是法学领域的新兴领域,肩负着两项重要职责。其次,它还须协助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扮演关键角色。不过,这个领域正面临基础理论不够稳固等问题,所以我们亟需建立一套属于自己的知识体系。环境法学虽为新兴领域,但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关键作用不容忽视。在建立我国环境法学体系的过程中,学者们应聚焦要点,深入分析符合国际国内要求的环境法学研究。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柯坚教授,应学校之邀,在明法讲堂发表了关于“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及面临的法律挑战”的专题演讲。此次讲座由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郭武主持,法学院及民商经济法学院的260多位师生共同参与了这次盛会。柯教授继续阐述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情况以及其中的制度革新。柯教授在讲座中详细分析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法治难题及其解决之道。柯教授重申,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非常严重。
环境法是为了保持生态平衡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设立的,其重要性显而易见。特别是环境监测体系,它在环境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个体系与环境法的各个部分紧密相连,我将会逐一进行详细剖析。环境法体系由基础性法规和规章构成,涵盖了污染治理、生态维护、国际环保事务和环境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环境监测制度并非孤立存在,它紧密地融合在环境法律体系之中。它是确保环境法律有效执行的根本。
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极为关键,它直接关系到人类目前以及将来的生活环境。然而,对于这一原则的深层含义和实际效用,许多人理解还不够全面。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也逐渐成为了全球范围内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份经过四年精心研究和充分论证的报告,首次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各国政府与组织纷纷关注并采纳这一模式,致力于全球环境保护与经济进步,明确了新的发展路径,有效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与实施。
1997年,被告在国道旁种植了桧柏,从那时起,当地梨子的产量逐年减少。到了2004年,梨树遭受了严重的梨锈病侵袭,导致该地区梨树几乎颗粒无收。2005年的产量同样受到影响。未来,类似的灾害有可能再次发生,这让当地的2227户农民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困境。经过省内外的专家们实地考察和确认,灾害的起因被认定为国道两旁种植的桧柏。同时,这些通知单还指出,国道两侧的桧柏上存在梨锈病的锈孢子,这些桧柏成为了梨锈病的中间寄主。
3月7日,这一天非同寻常。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携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开启了紧密的合作之旅。双方力量的结合,将怎样促进环境司法的进步,又会带来哪些创新与突破?闫小龙书记兼院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秦天宝所长,一同参加了《战略合作协议书》的签署活动。他们还见证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环境司法实践基地”的揭牌。汉江中院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携手,对于环境司法领域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学界对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存在分歧。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它是指调整国家间在环境行为上的法律规范总和。这样的差异给国际环境法的研究和实践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在初期阶段,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受到政治和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共同成为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主要障碍。各国对国际环境法的制定与执行持谨慎态度,源于这种双重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