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4月相关研究探讨

  • 佚名
  • 2014-04-25

我们正处在一个全球性的风险社会中,风险已经成为了这个时代的鲜明标志。在这样的不确定性环境中,风险预防的原则随之产生。那么,这一原则是否能够真正有效地应对风险,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

风险社会到来

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一书问世,让我们意识到风险在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目前,全球化、个体化等五大相互关联的进程,正逐渐消解着第一现代性的显著特点。风险已成为我们预测和掌握未来行动结果的现代手段,而风险社会制度也已成为全球新秩序的关键组成部分。

社会变化影响

过去典型的第一现代性标志,诸如集体生活方式,已经遭受了多方面的破坏。就业不充分、生态危机等全球性风险接连涌现,这持续地提醒我们,我们正处在一个风险四伏的社会。这种变化使得风险问题不再仅仅是专家们关注的焦点,而应当被纳入更广泛的讨论日程。

科学不确定性

在全球风险社会中,科学界正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目前,科学家们还无法对人类活动的发展趋势作出确切预测。比如,二氧化碳浓度变化可能带来的后果、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潜在影响等问题,都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而且,这类不确定性引发的复杂案例正日益增多。

风险预防原则出现

环境受损后无法恢复,科研结果的不确定性在增加,相关案例也在不断涌现,但过去我们常常对此种行为的负面影响视而不见。因此,为了阻止问题恶化,基于风险预防的原则,以保护社会为目的,便应运而生。这一原则反对对未知或不确定风险的忽视,并强调必须采取措施,以预防环境受到损害。

原则起源与核心

20世纪80年代,德国迎来了风险预防原则的诞生。最初,这一原则强调社会应当预先进行规划,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可能引发环境破坏的潜在有害行为。时至今日,国际上对于这一原则存在两种不同的版本,然而,关于其基本概念,各方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国内面临障碍

在国内法律制定环节,风险预防原则被严格执行,其精髓在于对成本与收益的细致考量。这一做法也是我国环境法律本土化进程中所遭遇的主要难题。如何达到成本与收益的和谐统一,成为了在国内立法中有效运用此原则的一个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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