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背景
自上世纪开始,捷克斯洛伐克便在寻求跨国工程建设的其他可行方式。1990年9月,他们向匈牙利提交了7个备选方案,其中“方案C”可以单独执行,而剩下的6个方案则需要双方协作。这场纠纷源于1977年9月16日的一项跨国工程条约及其相关文件,涉及到了大毛罗斯工程和加布奇科沃项目,双方在工程推进上出现了不一致。
提交法院
1993年4月7日,匈牙利和斯洛伐克签署了一项特别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至国际法院解决。他们期望法院对一系列具体问题作出判决,这些问题涉及匈牙利暂停工程的权利、捷克斯洛伐克采取临时措施的权限、双方的协商义务,以及赔偿损失等多个重要议题。
法院判定
在审理过程中,国际法院提出了多个观点。最终,以14票赞成1票反对的结果,判定匈牙利在1989年无权停止并放弃大毛罗斯工程及其在加布奇科沃项目的责任;以9票赞成6票反对的票数,认定捷克斯洛伐克有权在1991年11月启动“临时解决方案”的筹备工作;以13票赞成2票反对的票数,指出两国应根据当前情况,本着善意进行协商,以实现1977年条约的目标;以12票赞成3票反对的票数,要求匈牙利对斯洛伐克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匈牙利主张
匈牙利方面提出,暂停或终止工程的做法是依据国家责任体系中的“紧急状态”条款。他们认为,面对环保压力的紧迫性,这样的决策实属无奈。但法院指出,尽管1977年签署的条约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还未正式生效,但公约中关于暂停或终止条约的规定,仍被视为对国际惯例的梳理,并适用于当前的争议。
违约争议
匈牙利方面指出,捷克斯洛伐克实施“替代方案C”构成重大违约。斯洛伐克方面提出了两点理由进行抗辩。但法院判定,对多瑙河的改道并不符合反措施中的适当性标准,不能被视为合法的应对手段。从这个角度看,在国际条约的实施中,所有行为都应遵守既定规则。
判决结果
法院判定,匈牙利在1992年5月19日发布的结束条约的公告缺乏法律支撑。匈牙利所提理由是,该条约在1992年12月31日因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而自动失效。但法院认为,无需讨论该公约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法院要求两国在现有基础上,本着友好原则协商,并依照固定方式和1977年条约的精神,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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