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他自豪地加入了党组织,心中怀揣着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坚定信念。1991年,他正式步入工作岗位,自那时起,便全身心投入到了法律领域的工作。他用自己的青春和热血,献给了自己热爱的事业。他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后来的学术研究和成果积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他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专业毕业,取得了研究生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在学术领域,他成为了首位着手研究我国环境法律历史的人。
《中国环境法》这部全英文著作由珞珈大学的特聘教授、环境法研究所的负责人秦天宝教授担任主编。近期,该著作已由国际知名的埃尔加出版社正式出版。这一著作的问世,对于环境法学领域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里程碑。这本书是14位来自国内外杰出中青年环境法学专家合力打造的,他们凭借各自的专业知识和对学术的热爱,首次在书中详尽地呈现了中国环境法在转型期的重要内容和发展的主线。
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关注标志着环境伦理观的起点。这些理论的核心议题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伦理观与环境保护法律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在早期,环境伦理观的形成早于环境保护法律,并为后者提供了思想上的支撑。如美国20世纪60年代环保思潮推动了一系列环境法律的出台。儒家对环境的伦理观念体现了适度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儒家伦理中的“和谐”观念融入环境法后,使得环境法更加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美国环保法律中,公民诉讼部分尤为引人注目,其运作效率极高,体系也相当完善,备受瞩目。而我国的环境诉讼体系还存在不少不足。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美国的公民诉讼模式,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传统,并在国内环保运动的推动下逐渐形成。大家对于我国在引入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时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自己的看法,有何高见?
我国在环境法理论的研究上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在深入探讨国际环境法基础理论的部分,问题更为突出。尽管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内涵难以明确定义,但专家和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些原则被各国广泛接受,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各个效力领域,并构成了其基础。学界将与国际环境法相关的诸多议题称为“基本原则”,研究也达到了较高层次。全面回顾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演变过程,这一过程涵盖了从其产生到严格执行的所有阶段。
环保的准则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具有一定的变通性。这一准则涵盖了事前预防、过程控制和事故应对三个环节,其中事前预防尤为关键,目的是确保环境权益得到全面优先考虑。实际情况显示,《环境保护法》所倡导的“协调发展原则”并未真正解决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更未实现立法所设定的目标。这种现象暴露出“协调发展原则”的缺陷,它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与其他民事执行手段相较,协商式执法在推动行政相对方履行责任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相较之下,协商执法通过双方讨论确定执行细节,更注重针对管理对象的具体状况。而在美国,这种协商通常是在企业违法之后才启动的,这反映出与传统管理和执法方式不一样的思考方式。美国之所以选择这种联合执法模式,是因为他们更注重法律的实效。美国没有严格划分公私法的传统,政府机关与相对人处于同等地位。
新时代下,环境法学研究将经历一场重大的变革,这种变革从思想观念到具体操作都将产生深远影响。这场变革究竟会带来哪些变化?接下来,我会为您逐一阐述。环境法学领域里,关于环境权利及多中心治理的讨论至今未曾停歇。未来环境法学应秉持“权利与义务”这一对核心概念。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的三重转型意义重大,这将使我国环境法学摆脱传统理论的局限,迈向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治实践。
生态环保面临重大挑战,我国持续加强环境法治建设。不久,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国际学术交流会即将举行。届时,将激发出怎样的智慧火花?十九大提出,人与自然应被视为一个生命共同体,并着重强调了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打造美丽中国的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环境法中心联合决定举办此次研讨会。2017年11月11日至12日,会议持续了两天。本次会议的重点是探讨“中国环境法及环境治理的改进”。
国家间的交流尚未达到理想状态,面对环境挑战时,各国往往首要考虑的是本国的主权和自身利益。以淡水资源的分配为例,许多国家在满足自身用水需求时,常会忽略对其他国家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而采取行动。以邻近国家为参照,上游地区为促进农业增长,大规模取用水资源进行灌溉,这样的做法虽然对国内农业有益,却也可能导致下游地区面临水资源不足的问题。水资源保护的理论研究以人为核心,其分类依据对保护议题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