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曾将民法与环保法律两大领域紧密相连。如今回想起当初为何要在标题中加上“沟通与协调之途”这几个字,原因似乎已经变得模糊。然而,正是这一不经意的决定,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成果。直到答辩结束五年后的2002年,以这篇博士论文为基础的《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才与广大读者见面。
2015年3月11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迎来了一项重大事件。当天,在法学院325会议室,所长任命仪式顺利举行。会议现场,气氛热烈,星光熠熠。武汉大学组织部副部张长文、人文社科院院长沈壮海,法学院领导层成员及全体教师,以及各办公室的头儿和环境法所的老师们,还有几位退休教师代表,都参加了这次会议。张长文副部长在会议室讲话,公布了武汉大学对秦天宝担任环境法研究所所长职务的任命。
当前,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绿色信贷和环境金融展现出巨大发展空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它们也遭遇了不少挑战。下面,我们逐一探讨这些问题。尽管此举尚属起步阶段,却为环境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金融界拥有创新的基因,他们把环境因素融入金融创新,推出了环境金融产品。比如,碳金融交易机制就是参考了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这表明环境金融制度具有国际通用的特点。我国环境金融立法的完善应如何着手?
环境法研究取得了不小的进步,许多学者都受到了其积极影响。2010年12月9日,武汉大学的环境法研究所迎来了一个重要时刻——IUCN环境法学院官方网站的中文版正式上线,这一消息迅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会议期间,IUCN环境法学院与武大环境法研究所展开了深入对话,并在合作事项上初步形成了共识。2010年9月,IUCN环境法学院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携手签署了合作协议。
7月11日午后,一场至关重要的碳汇战略与制度研讨会在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积极参与,并成功以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举办了这次会议。众多行业专家齐聚一堂,对碳汇战略和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他们期望为我国生态系统碳汇的法律构建贡献一份力量。田丹宇概述了全球和中国碳汇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解瑞丽对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进行了详尽分析,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刘伯翰则介绍了重点部门在碳汇制度建设上的成就。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在启动前必须进行环评,以此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例如,若在大型工厂建设前不进行环评,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而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天南公司的窑径拓宽工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的相关要求,必须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关于天南公司这样的项目,您认为在环境评价方面还需在哪些方面进行优化?
姜双林,浙江江山人士,学术基础深厚。他在武汉大学环境法学研究所完成了学业,师从蔡守秋教授,取得了法学博士学位。武汉大学毕业后,姜双林凭借深厚的学识基础和出色的学术修养,踏上了法学领域的辉煌之路。姜双林教授,浙江农林大学的一员,不仅是教师,更是硕士研究生的指导者。他主管法学一级学科的硕士培养,并掌舵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姜双林在学术界身兼数职。姜双林在科研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
所谓法律体系,就是一个国家现行的所有法律规章所构成的统一整体。部门法,亦称法律部门,是对规范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的统称。各类部门法职责分明,有的负责管理经济事务,有的则解决民事争议。部门法的划分依据是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例如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以环保为例,涉及的社会关系便由环境法律来规范,确保资源保护与污染整治有法可循。
国际环境遭受了严重打击,因此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以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例,其中引入了生态保护红线等新制度,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在环境保护法中,应明确这一思想的根本性,并在各个条款中具体展现。如此一来,我们方能建立起一个全方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确保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各个领域得到落实,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在《中国环境法学刊》第二期里,Emeka和ONI的文章着重分析了电子垃圾非法进入尼日利亚的情况。尼日利亚之前在处理危险废物转移时有过不愉快的经历,所以出台了严格的法律。不过,作者对这一禁令的实际效果持有疑虑,并提到在制定禁令时并未充分考虑到尼日利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他们提倡采用更高效和可持续的监管及管理手段,为尼日利亚的垃圾处理带来了新的想法。全球电子废物产量持续增长,尼日利亚面临进口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