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环境法历史发展沿革对比,看看有哪些不同?

  • 佚名
  • 2013-05-11

环境法的发展不是毫无缘由地出现,它的动力深深扎根于,我们对于环境问题的认知发生变化,以及本土法律文化的土壤里面。

环境法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人类对环境问题的科学认识,乃是环境法发展的首要推动力 。随着工业进程推进,从伦敦烟雾事件发展到日本水俣病,具体的公害使世界各国在20世纪中叶之后,察觉到污染并非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代价 。这样的认识直接引发了立法行动 。

一国法律体系所具有的传统以及风格,对环境法的形态进行了深刻塑造,在那些属于成文法的国家,体系化的法典比较早地现身,而处于判例法国家的情形下,环境问题也使得大量的成文立法破土而出,将单一依赖判例的传统予以打破 。

历史分期对法治方向的启示

对法律史阶段予以划分,不能够单单凭借经济形态来进行。中国史学界提出了要以重大政治事件当作界标,就好像1840年发生的鸦片战争使得中华法系走向了解体,这对于理解法律转型而言是非常关键重要的。这样的一种视角同样是适用于环境法的。

界定环境法的发展阶段,需结合国家重大政策的转向来进行。比如说,中国在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是一个分明比单纯经济指标更为清晰的分期标志呀。它标志着环境问题正式成为被提上国家议程之举。

国外环境法的演进脉络

在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的工业国家中起源了国外环境法,英国于1863年制定了《碱业法》用来控制化学污染,美国在19世纪末建立了国家公园体系并将之于针对环境污染重要参考,这些属于针对具体环境问题的早期立法。

20世纪70年代往后,环境法步入完善阶段,美国于1970年设立国家环保署,并且颁布了《清洁空气法》,日本在1967年推出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诸多国家把环境保护写进宪法,让其变成一个独立且具体系化的法律门类 。

我国环境法的孕育与产生

虽说中国古代存在像“春三月,山林不登斧”这类的保护令,然而其并非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时候,那时的法律着重突出自然资源国有这一点,就如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那样,将矿藏、水流归属确定为国家所有,这是源于对资源产权归属的初步规范。

有那么一个时期,也就是1973年至1978年跨度的这段期间,恰恰是我国现代环境法真正得以产生的阶段,在这过程中,因为受到日本公害事件那般情况的警示,所以中国在1973年的时候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紧接着制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等一系列方针,而这一系列举动,恰恰清晰明确地标志着国家已经开始以一种系统的方式去应对工业染污方面的问题了。

我国环境法的发展与体系化

1992年之前有着一段1978年起始、持续到1992那一年的快速发展时期,1979年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得以颁布,这部法律属于中国第一部具有综合性特征的环境方面的法律,它构建起一个框架,朝着后续的立法方向,1989年此法律经过修订之后正式开始施行 。

同一时期,一系列单行法先后出台,像是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又如1987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初步构建而成,覆盖包含了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这两大领域,管理机制也渐渐建立起来。

未来方向与本土化路径

中国环境法往后的创新务必扎根于本土,在立法模式方面,要兼顾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以及地方的实践,像长江保护、黄河保护等流域立法,展现出了针对特定地理空间的独特法律需求 。

从发展机制来讲,一定要获取民众以及文化方面的支持,法律条文得跟公众的环保意识、传统生态智慧相互结合,对于未来的环境法治而言,不但要完善司法与执法,并且要在社区以及学校教育里进行普及,从而使之变成社会共同去遵守的行为准则 。

你的看法是,于推进未来环境法治向前发展的进程里面,是让立法条文变得更为完善更加紧要,还是促使全民的环境守法意识有所提升才更具关键性?恭请在评论区域分享出你的观点情形,要是感觉这篇文章能够存有启发作用之时,那就请点赞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