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法学兴起,这一现象拓展了传统法学边界,并且在理念层面引发了深刻变革,同时在实践层面也引发了深刻变革,甚至对法律体系本身结构有着实质性影响 。
环境法学的理念革新
传统法学围绕人类展开,着重突出人的权利以及义务,环境法学却把自然涵盖进来,要求整个法律体系重视生态系统所具有的价值,这种转变并非单纯的范围延伸,它撼动了法学长期以来“人类主体性”的根基,推动人们再次思索法律的根本目的 。
这一理念上的变化,直接在立法当中体现出来。比如说,中国在2014年修订的那部《环境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这个原则,这意味着法律价值方面排序出现了变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它允许社会组织就生态环境损害去提起诉讼,更是把抽象的“自然利益”转变成了能够操作的法律程序。
法律框架下的技术实现
把“人与自然和谐”这样一个宏大的目标转变为法律条文,少不了严谨的技术设计,这就要求制度构建得按照法学的基本规律来展开,要用规范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述,以此保证新制度能够和原有的法律体系保持兼容呢!
微观层面的具体操作进程里头,环境法学的钻研工作着重于把生态学范畴的概念予以“转译”,使之成为法律领域的概念。举例来说,“生态红线”这一制度,它源于生态学里的安全阈值概念,在历经法学层面的雕琢加工之后,摇身一变成为一项具备强制约束效力的国土空间管制手段,并且此项制度所涉及的划定运作程序以及管控方面的要求,均有着明晰确切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 。
实践层面的立场贯穿
服务于实践的是环境法学的理念跟技术,在研究进程里,引领方向乃理念,提供方法为技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三者相互交错,无法分割。
譬如,于气候变化立法研究里,“碳中和”属于核心理念之一,技术层面要设计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等具体制度,而实践聚焦这些制度在我国经济结构、能源体系下的实际运行效果,且依从反馈持续调校理念与技术路径。
共同体理念的目标转化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观念给环境法治予以了清晰的目标指引,此一哲学观念得要被剖析成一连串能够量化、能够考核的详细法律目标,像是大气PM2.5浓度标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自然保护区面积保有量之类的。
这些特定目标形成了环境立法的关键条款,还是执法与司法的判定依据。2020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是借由具体案件把“共同体”保护目标贯彻到司法裁判里面,明晰了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后果。
法学逻辑的概念创新
环境法学引进了诸多跨学科概念,像是“代际公平”,还有“环境权”,以及“生态补偿”这些。可这些概念没办法直接去“移植”,定要经由法学理论的审视,再加以重塑,给其赐予确定的法律内涵以及适用边界。
拿“环境权”作为例子来说,在学界当中,对于它究竟是道德意义上的权利,还是宪法层面体现的权利,又或者是具体的民事范畴的权利,存在着范围广泛的讨论 。中国当下施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地创建出独立的“环境权”这个明确概念,反而是借助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具备实体性质的环境质量标准,去达成对公民环境相关利益的保护行动 ,这是一种符合现有法学框架体系的务实性处理办法 。
立足中国现实的研究立场
全球范围之内的环境问题存在着共性,然而解决问题的方案却必定得具备地方性。中国对于环境法学展开的研究务必要扎根于中国独有的国情,这独一无二的国情涵盖了快速工业化的发展历程,以煤炭作为主要能源的结构状况,人口分布呈现出的高密度态势,以及特定的社会治理传统形式。
就此而言,于京津冀区域的雾霾治理工作开展之际,面向长江流域实施生态保护工程之时,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具体事务之中,均务必充分考量中国当下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政府所主导的治理行为模式以及“天人合一”这类传统生态智慧。而解决相关问题的制度方案,必定是在参考国际已有之经验的基础之上,历经本土化改造之后所形成的产物 。
处于快速发展之际,面对复杂的环境方面的挑战,你觉得中国环境法治在当下最为亟须去突破的一个瓶颈究竟是什么呢?欢迎于评论区去分享你的观察,并且也请进行点赞给予支持,从而使更多的人进入到讨论当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