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百年时间以前发生的一桩在公海区域的捕猎纠葛之事,表露显示出国际法上面的一个被视为极其重要的充满对立冲突之意蕴情况:一个国家能不能够对其领土范围之外的自然资源实施管理掌控呢?这一情况直接关联关系到我们在当今这个时代要怎样去界定限定给国家主权以及全球公域所赋予的概念含义呢。
领海与公海的管辖权界限
在1893年所发生的仲裁案当中,美国提出这样一种主张,即对于那些时常出没在其岛屿附近区域、然而却处于三海里领海范围之外的海豹,自己拥有保护的权利。由多个国家的专家共同组成的仲裁庭,明确地对这一主张予以了否定。该仲裁庭所依据的,是当时被广泛认可的“公海自由”原则,着重强调公海资源并不归属于任何一个单独的国家。
这一判定确定了早期海洋法里的一个关键转折点,即国家管辖权的现实界限清晰且受限,它阻拦了沿海国家凭借任何理由,把自身对自然资源的管控权无限制地朝海外延展,这为后续国际社会共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搭建了基础架构。
仲裁确立的早期环保原则
该案件的仲裁庭,在驳回美国所提出的主张之际,并非对海豹的处境全然不顾,它制定出了一系列特定的措施,用以保护那些处于公海区域的海豹,举例来讲就像是设定禁猎的时期,这充分显现出了,就算是在显著强调公海自由的时代里,国际社会已然认识到对于过度开发现象的资源,是需要展开共同规管的。
这些举措能够被视作国际环境法的初期实践,它们尝试于尊重国家主权以及保护人类共同利益之间找寻平衡,其思路对后来涉及渔业管理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的国际谈判产生了影响 。
跨界损害与国家责任的确立
另一起,在二十世纪上半叶颇为著名的仲裁,进一步将国家于环境问题上的责任予以明确,1938年,有加美边界空气污染仲裁庭作出了标志性的、具有重要意义的裁决,1941年,该仲裁庭不仅判定加拿大要针对美国华盛顿州所遭受的农业损害给予赔偿,更在裁决里面首次阐释了“不得损害他国”这样的原则 。
这一关于原则的声明,其影响力颇为深远,它明确表明,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那样的一种权力,能按这般方式去使用自身的领土,进而致使在他国领土范围之内或是他国人民所拥有的财产方面,遭受损害。这一声明所立下的内容,成为了国际环境法具备基石性质的原则,为在后续阶段处理诸如跨国水污染、空气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了起到关键作用的法理依据 。
海洋油污催生的国际公约体系
1967年,发生了“托列峡谷号”油轮事故,此事故成为一个转折点,那艘原本是利比亚籍可却是由美国人运营的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触礁了,致使大量原油污染了英法海岸,英国政府在危急状况下,采取行动炸沉油轮用来阻止进一步油料泄漏,且这一做法后来被认定是符合“情势必需”原则的。
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使得国际社会快速展开行动,国际海事组织主导制订出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以及《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这两部公约所赋予沿海国的,是在公海干预油污事故的权利,还建立起一套由船东承担严格赔偿责任的机制。
全球环保意识与法律框架的成型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时候,海洋出现污染问题,空气污染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起来。1954年的时候,存在着一个《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它属于首个全球性海洋环保条约了。1968年的时候,欧洲通过了关于空气污染的原则宣言,还通过了关于水资源保护的原则宣言。这些区域性的努力,为全球行动铺垫好了道路。
1972年,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具有里程碑意义。该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还通过了《行动计划》,所通过的这两个,首次对全球环保理念进行了系统阐述。在此次会议上,做出了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决定,而这个 newly founded机构,成为了推动国际环境合作的核心机构。
国际环境条约的蓬勃发展期
继斯德哥尔摩会议之后,一系列在具体领域所涉的公约相继诞生,1972年时出台的《保护世界遗产公约》注重文化还有自然遗产方面,1973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着重聚焦于物种保护,1979年发布的《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专门来针对酸雨等跨国空气污染的情况 。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所有海洋问题构建了总体法律框架。同年,《世界自然宪章》重申了保护自然的伦理。1980年代后期,《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成功展示了全球合作解决特定环境危机的可能。
从围绕海豹展开争夺,到致力于保护臭氧层,国际环境法一路走来的发展进程表明,当国家主权方面的主张同全球共同利益产生冲突之际,人类慢慢学会借助规则以及合作去寻觅答案,在气候变化这类全新的全球性挑战面前,我们是不是已然做好了准备,就如同当年确立“不得损害他国”原则那般,构建起更为公平且有效的下一代国际责任以及行动框架呢?欢迎你于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