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规定的严重污染咋认定?看这些标准和考量因素

  • 佚名
  • 2025-02-03

什么样的行为算作那所谓的“严重污染环境”呢?这般看上去好似具有专业性的问题,实际上和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环境都有着关联,并且还决定了污染者所会面临的究竟是怎样的法律制裁,是这样的情况。 。是究竟面临到何种什么样的法律制裁,是这样的情况。 。

污染排放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是否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首要的是看污染物排放有没有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所规定的标准限值,这些标准是针对不同行业以及污染物种类,明确设定了允许排放的最高浓度,就比如,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像铅、汞这类某些有毒重金属的排放浓度有着严格上限 。

光是超标并不行,一般还得考量其超出标准若干倍的情况。比如说,假设有一家化工厂,其所排放的废水中苯系物浓度,比国家标准超出三倍还要多,那么就有可能会被初步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便形成了一个客观的、能够量化的技术判断依据。

污染物的毒性及潜在危害

关键因素在于污染物的种类以及其固有的毒性,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者放射性物质,跟排放一般生活污水的危害性存在本质差别,危险废物由于其腐蚀性、毒性以及感染性,是国家依据明确命令严格进行管控的 。

即使排放的总量不是很大,然而要是涉及数类具备高毒性特征的物质混合在一起进行排放,那么其针对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所产生的叠加以及协同造成的危害就会迅速地急剧放大。比如说,非法去处置含有氰化物以及铬的废物这一行为,哪怕仅仅是极少量的,也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长时间的、难以修复的破损。

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

认定的核心依据,是行为有没有造成现实的、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这种后果涵盖致使大面积农田土壤失去耕种功能,重要河流、湖泊出现大面积鱼死亡或者水质恶化到劣五类,以及造成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严重退化。

这个行为带来的后果是对人体健康直接造成危害且更严重,倘若某个区域的污染经科学验证与当地居民癌症发病率显著趋升、新生儿畸形率不正常等有着关联,那相关的污染行为基本上一定会被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和区域

在依照法律所界定的特殊保护区域之内施行污染行为,可其性质是格外恶劣的。这些区域是涵盖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这些区域也是包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缓冲区的。这些区域还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 。

于这些区域之中,法律一般施行“零排放”或者最为严格的保护标准。任何于此处进行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行为,其自身便径直破坏了保护目标,不管排放量是多是少,皆有可能被径直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违法手段和主观恶性

实行行为之人所使用起来的手段直接映射出了其主观层面的恶性程度,借由私自设置暗管、借助渗井渗坑、实施灌注地下之情状或者对监测数据予以篡改、实施伪造之举等这样的方式来逃避监管的行径,属于故意为之的隐匿违法行为,而这般情节是十分恶劣的 。

在夜晚时分、阴雨天气状况下偷偷进行排放行为,或是借助节假日期间监管存在的空白时段,以突击的形式展开排放行动,这同样能够说明其内心明知这样做是错误的却依旧故意为之,有着试图躲避检查、暗中查处的想法。这些性质恶劣的具体情节状况,是司法实务操作之中重新提升规格进行认定“严重污染”情况时的相当重要的需要考虑的因素。

行为的持续性与历史记录

单次出现的、偶然发生的超标排放现象,与长期存在的、经历多次的持续性污染行为,在法律给出的评价方面是全然不一样的。要是有一家企业被查证确实存在长期处于超标排放状态的过往经历,又或者是在被下达责令整改的要求之后再次施行同类型的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它所积累起来的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会更大。

执法机关会去调取企业以往的环境违法记录,司法机关也会去调取企业曾经的环境违法记录 ,还会去调取企业过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存在着一种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行为模式 ,这种行为模式充分能够证明它的社会危害性是持续地存在着的 ,所以相关行为应当受到更加严厉的惩处 。

想一想,于打击环境污染的实践当中,是对造成切实实际损害后果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更为关键重要,还是对那些运用恶劣手段用以逃避监管然而暂时并未被发现存在重大损害的行为实施重罚更为关键重要呢?欢迎于评论区去分享你的想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