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犯罪可不是离得老远够不着的,它潜藏于身边一回回“图方面省事”以及“觉得没人瞧见”的那种侥幸心理里头的。
案件经过与现场处置
在八月一个晚间时分里,于江苏海门市青西河畔处,有一辆槽罐车趁着夜幕降临之际展开非法排放之举。此行为被邻近群众发觉并且马上予以举报 。在接收到举报之后呢 ,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当中的执法人员赶快迅速联动起来 ,在较短时间范围之内就赶来到事故发生场地 。
在执法人员抵达之际,排放的举动正在开展之中。他们察觉到有一条塑胶管道自槽罐车的底部伸展而出,径直朝着内河而去。执法人员于现场当即制止了当事人之行径,并且把牵涉该案件的驾驶员以及押运员带离现场,进而开启了紧急的调查程序 。
污染物的严重危害性
随后,经由专业的机构展开鉴定,槽罐车内所排放出来的废水,其PH值仅仅只有0.6,属于强酸性范畴,这一数值远远低于国家所允许的排放标准,这就意味着它的腐蚀性极其强,这类物质被明确地界定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一旦强酸废水进入水体,便会快速改变水体的酸碱平衡,进而直接致使水中的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死亡。被污染的水域生态系统要恢复自然状态需漫长时间,甚至有可能造成永久性的损伤。
法律依据与入罪标准
围绕此案进行处理,是存在着十分明确的法律方面的依据的。在距离案发起的前两个月的时间节点上,“两高”发布而言全新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清晰地明确了污染环境罪所涉及的量化评定标准。在这个标准里有着这样的规定,要是出现了非法去进行诸如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以上的情况,那么便构成了犯罪行为。
在这个案子当中,涉及到的、处于事件中心的槽罐车,所装载的废弃酸性物质的重量达到了8.4吨,这个重量远远超过了三吨的、设定为进入犯罪判定范畴的门槛。所以,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再只是单纯的、仅仅属于行政违法性质的行为,而是已经触及到了刑法,构成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当事人的动机与教训
经调查,当事人并非有意运输废酸去进行倾倒行为。他们原本是给企业运输硫酸,由于担忧车内留存的废水跟新车所装的硫酸之间发生反应,所以才决定自己对罐体予以清洗。为了求得省事以及逃避监管,他们挑选了在夜晚朝着河道直接进行排放,。
这般“图便捷”的处置形式,彰显出当事人对于危险废物危害性认识的浅薄,以及对环境保护法律的无视,他们的举动说明,部分从业者依旧存有极大的环境安全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的匮乏。
多部门联动的执法模式
该案件得以成功阻断,是因为“环保 公安”的高效联动机制所带来的成效。群众进行举报之后,环保部门的应急中心出动,固废管理机构也出动,辖区派出所民警同样出动,从而形成了执法合力 。这样的模式极大地提升了响应速度 ,对处理力度也有所提升 。
在后续的处理进程当中,环保部门承担着专业监测以及鉴定的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刑事侦查工作,两个系统各自履行自身职责,同时又紧密地进行协作,这为打击环境犯罪提供了具备有效性的操作样板 。
案件的社会警示意义
这是海门市处在第一位的案子,是因为环境污染而被刑事立案的,极具震慑的提示作用,它面向各行各业,尤其是相关行业的从业者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非法处理危险废物一定会遭到法律严肃地惩处。
这起案件还对公众参与监督起到了激励作用,群众能够及时进行举报,这成为了阻止污染进一步扩大的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环境保护既需要执法部门展现出绝不手软的强硬手段,又离不开每一位普通公民那如同守望着重要事物般的关注以及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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