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长跟生态破坏之间的矛盾,正在促使我们再度审视法律的深层次目标。,。
立法目的的历史演变
我国在1979年的时候,起初开始试行《环境保护法》,那时其目标重点在于“保护并改善生活环境以及生态环境,去防治污染还有其他公害”。这很明白地反映出当时立法是以污染防治充当核心任务的想法,目标比较单一,更多的是针对已经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被动的应对。这一阶段的立法目的,跟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环境问题刚开始显现的社会背景是直接有着关联的。
20世纪80、90年代呀,当时那儿经济飞速发展着呢,随着这般发展,环境压力急剧增大了,法律的局限性就明显地突显出啦,1998年被启动的修法工作呢,开始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个表述给融入进去了,这样的一种变化呢,标志着立法目的从单纯的环境保护,转变到尝试在“保护”与“发展”之间找寻平衡,为后来“二元目的论”的争论埋下了伏笔。
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融入
随着21世纪的到来,国际社会所倡导的那种“可持续发展”理念,对我国的法律,产生了一种深远的影响。在2014年进行修订的那个《环境保护法》,它的第一条明确地提出了这样的内容,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情况标志着,可持续发展,从学术理念,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核心立法目的当中的一个,具有着一种里程碑所拥有的意义 。
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是,法律不但要处理当下存在的污染问题,而且还要为未来往后的发展留出生态方面的空间。这意味着立法目的一定得具备前瞻性以及战略性,要把代际公平、资源能够长久持续利用等长远的考虑因素归入法律的价值体系里,所以对环境法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更高一层的要求。
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学术争鸣
在环境法学界里头,有关立法目的的争论集中浮现为“一元论”与“二元论”这二者。“一元论”宣称环境法的目的应当全然是保护以及改善环境,坚称引入经济发展目标会削减法律具备的环境保护效能,还会致使环保向经济增长让步。这种观点着重突出环境价值有着独立性以及优先性 。
在发展中国家,“二元论”持有这样的观点,即法律得在环境保护跟经济发展之间达成平衡 ,主张完全脱离发展的环保是没有现实可能性的 。我国现行立法采取了“二元论” ,把“保护和改善环境”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列起来 ,这种方式被视作是更契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一种选择 ,然而却也引发了实践当中的权衡难题 。
现行立法目的的内在张力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当中确定的“二元目的”于付诸实施阶段出现了内在的张力,当具体的项目具备促使地方经济增长的可能性然而却有着环境方面的风险之际,执法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常常会面临艰难的抉择,这样的张力在2015年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遭受破坏等一些事件里显现得淋漓尽致,此地方为了追逐GDP而消极地去执行环保法律。
这种张力在不同法律的协调方面也有所体现,《环境保护法》跟一些产业促进法之间有着潜在冲突存在,在实践里头,环保目标于经济下行压力状况下常常会被进行弹性处理,如此一来便削弱了法律的权威以及可预期性,怎样把双重目的有机统一起来而并非简单并列,这恰恰是亟待去解决的核心问题。
实践挑战与执法困境
基层执法时,立法目的遭遇严峻挑战,一些地方政府存有“重发展、轻环保”的思维惯性,企业税收、就业与严格环保执法冲突之际。环保规定常被打折,环保部门的执法力量、技术手段以及监督范围,常难应对复杂实际情况。
公众环境权益诉讼存在门槛高这般状况,还有举证难这类问题,这也致使“保护环境”此一目的于司法救济层面没能全然达成。法律所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存有局限性,并且诉讼进程漫长,这使得诸多环境破坏行为没能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遏制,对立法目的的实现成效产生了影响。
未来完善的路径思考
未来,环境法立法目的若要完善,那么应更着重凸显“可持续发展”里“可持续”的比重,建议于立法当中进一步明晰,当经济发展跟生态环境产生无法调和的冲突之际,生态保护所占据的优先位置,这需要借助具体的判断标准以及程序性规定予以支撑,并非只是原则性的宣示。
此时,应当借助立法来强化公众参与以及监督机制,以此让“保护环境”这个法律目的获取更为广泛的社会动力。要明确企业的环境责任追溯制度,加大违法成本,使得“促进发展”构建在绿色、高效的根基之上,进而切实统一两大目的,服务于国家以及民族的长远利益。
你觉得呢,于当下这个阶段而言,我国的环境法呢,是更应当去坚守、秉持“保护优先”这样的一元目标呀,又或者是持续不断地寻觅、探究“保护与发展平衡”的二元路径呢?欢迎各位在评论区域分享你个人的观点哟,同时呢,也请为本文的讨论给予点赞支持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