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全球法律制度不断演进的进程里,怎样去协调那统一规则以及地方存在的差异,这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处于核心位置的难题。
欧盟实践的参考价值
由27个成员国组成的联盟欧盟不属于单一国家,其各国于法律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方面有着显著差异,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为此提供了处理多元与统一关系的具体实例,欧盟借助构建共同性质的法院、议会以及一系列条约,于贸易、环境等诸多领域打造出统一的法律框架,此模式证实了于尊重成员国主权差异的前提基础之上能够构建横跨国界的共同治理规则,它的运行机制诸如指令在各个国度转化成国内法的进程展现出原则统一与执行差异的相互结合 。
全球法律统一化的挑战
倘若把欧盟的区域经验扩展至全球范畴,所面临的挑战是更为繁杂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环境公约等尝试去构建全球性规则,然而各国发展阶段存在着巨大差距,致使完全统一的制度难以达成。比如说,在气候变化责任的分配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历史排放以及当前能力存在差异,单纯套用同样的标准是明显不公平的。这就要求全球法律制度不能仅仅是条文的复制,一定要涵盖适应差异的灵活安排,不然的话就很难获得广泛的认同以及有效的执行。
多元一体战略的内涵
“多元一体”战略有着这样的特点,它的核心之处主要在于去平衡多样性以及整体性。首先呢,它会承认并且尊重各个不同国家、地区在文化、法律、经济方面所具有的独特性,不会去追求那种僵化的一致。其次,它着重强调要在差异当中寻觅以及建立能够被普遍接受的一些基本原则,就比如人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这样的共识。这一战略所设定的目标并非是去消灭差异,而是要引导差异在共同认可的框架范围之内进行协调发展,最终能够形成一个既丰富多样同时又具备内在凝聚力的整体。
从理念到责任的深化
充当这一进程起始点的是“和而不同”,处于彼此承认差异的范畴。“多元一体”更进一步,要求各方面对差异予以尊重,主动依照一些基本的共通规则行事。更为完备的阶段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追求的是实质正义。这表明在确定好共同目标之后,像环境保护这一目标,要依据各方的具体能力、过往情形去分配各异的义务,以此使原则切实得以落实,而非仅仅停留在表面形式上。
在中国环境治理中的应用
这一思考方向针对中国协调中央与地方环境治理关系有着直接的启迪作用,中国地域广阔,涵盖东部与西部,并且城市与乡村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以及治理能力存在极大差异,中央在制定全国性环保法律与政策之际,需为地方留出能够依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空间,比如说国家设定空气质量改善的总体目标,然而具体的减排举措以及产业调整的节奏,能够由各个省市按照自身的经济结构以及污染状况予以确定,以此达成在整体目标之下的差异化发展路径。
构建差异化的法治框架
专就环境法治建设而言,要于宪法以及基本法律所确立的统一架构范围之内,去激励地方立法进行创新。比如说,长江保护法身为国家法律,已然确立了流域保护的基本准则。而位于流域里面的各个省市能够制定更为精细的条例,针对本地突显的农业面源污染或者岸线开发问题,设定更具可操作性的举措。这般“中央确定框架,地方填充细节”的模式,既能够保障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又能够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用以应对实际的环境挑战。
你觉得,于应对全球范畴之内的环境危机之际,是去制定统一的拥有强制性的国际法律会更加高效一点,亦或是去倡议各个国家依照自身存在的状况来开展“共同但有区别”的行动会更具可行性可言呢?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你所拥有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