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谨慎原则:应对不确定性风险,如何构建预防性法律框架?

  • 佚名
  • 2017-04-19

科学证据处于尚不明确的状态,环境损害的风险存在着可能根本没办法挽回的情况,此时法律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呢?风险预防原则恰恰是为了能够应对这种困境局面而产生的起着关键作用的法律工具 。

风险预防原则的起源与核心

最早在国际环境法里显现的是风险预防原则,其核心思想为,遇上说不定会造成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环境损害的风险之际,不可以把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当作是迟延采取预防措施的缘由,这一理念于20世纪70年代在德国环境政策中开始萌生,之后被国际社会广泛议论并采用。

此原则对传统的那种“先予以证明、而后开始行动”的环境治理模式发起了挑战,它着重指出于不确定性情形之下,理应偏向于去保护好环境以及人类健康,并非是等着损害产生之后再来展开补救,这标明了环境保护理念从“末端治理”朝着“事前防范”所经历的一次关键转变。

国际法中的确立与发展

在20世纪90年代时,风险预防原则于国际法范围内达到全面发展跟 落实的关键阶段,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原则作出经典表述,这一原则毅然决然地把预防跟污染者付费等原则并排,进而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石里边的一个 。

此后,该原则被归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好几个重要国际条约。这些条约责令各国在缺失科学确定性之际,采取契合成本效益的举措去预防环境退化。国际法的实践促使了全球对于环境风险管理的共识 。

区别于传统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跟传统那种“预防为主”原则存在显著差别,传统预防原则主要针对科学已证实因果关系、损害明晰的威胁,着重的是对已知风险的防范,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前提恰好是科学上的不确定性。

指的是此种不确定性在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其严重程度并未被科学完全证实。比如说,对于一种新化学物质的长远生态影响,也许在数十年之内都没办法得到确凿证据。此时就启动防范机制,乃是风险预防原则最突出的特征,这是要求的 。

实施中的关键考量

尽管对预防予以着重强调,然而该原则的施行并非毫无成本考量,诸多国际文件以及国内实践均明确要求,风险预防举措理应契合相称性以及成本效益分析,这就意味着所采取的措施必须与风险的严重程度达成匹配,而且需要在整体层面顾及其社会以及经济影响 。

举例来说,对于欧盟在运用该原则之时,会去评定其中措施的潜在收益情况,以及科学不确定性的性质怎样,进一步还有不采取行动所带来的后果究竟为何。而且呢,一项预防措施不光是要有制定上的必要性存在,另外还得具备法律以及经济方面的合理性条件,以此来防止因为有所过度预防从而对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形成阻碍局面 。

各国国内法的采纳差异

各国内部法律里,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程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就拿欧盟来说,它把“预防原则”给写入了《欧盟运行条约》,并且还把其当作环境政策的基石,在化学品管理、转基因生物等诸多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德国等相关国家,也在国内环境法典当中明确了这一原则。

可是,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之内,风险预防原则并没有明确被确立成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美国的那些环境法规,像《清洁空气法》那种,更加倚重“基于风险”的规制路径,着重表明在采取行动以前得有实实在在的科学证据予以支撑。这样的差异体现出各国对于风险容忍度以及规制哲学存在不同的理解。

中国环境法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当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然而学术界广泛觉得,此原则主要是针对已知污染,并没有完全包含针对科学不确定性风险的“风险预防”内涵。1989年这部法律通过的时候,风险预防理念并没有系统地被引入中国。

当下,中国呈现出新型污染物、气候变化这般有着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挑战局面。存在一种观点觉得,于未来进行修法或者制定环境法典期间,要思考清楚地接纳风险预防原则,并且完整健全配套制度,像清洁生产、环评里的情景分析诸如此类,从而构建更具前瞻性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

迎着气候变化、新型化学污染这般科学还未全然揭秘的极大环境风险,你觉得中国是不是应该赶快于法律里确切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呢?欢迎在评论区去分享你持有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