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环保限期治理制度,原本是为了去解决严重污染问题,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却暴露出了一系列的矛盾,进而影响到了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
制度执行中的现实困境
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之际,常常依靠群众反映或者环保部门建议,进而集中下达一组治理名单。这般进行的这种做法,难以依照不同污染源的具体情形状况,致使治理举措措施与实际污染情形状况相互脱节。因欠缺缺乏常态化监督机制,诸多许多污染源在被列入治理名单以前之前或许可能已经长期超标排放。
环保部门于日常监管期间可做到及时把控污染动态,然而,现行制度规定,必须经由政府批转方可启动限期治理这个程序,如此这般的多层级审批流程会消耗时间,最终常常错失最佳治理时机,2018年,某地发生的化工厂污染事件便是极为典型的例证,它从发现出问题开始,一直到启动治理程序,总共历时竟有三个月之久。
决定权限的演变过程
2000年进行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针对限期治理决定权限作出调整,规定要由国务院去制定具体办法,这一变化标志着制度开始朝着专业化管理方向转变,此后多项环境法律法规都延续了这一思路。
1999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得以进一步明确,限期治理决定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来执行的 ,这些法律的修订为环保部门能够直接行使限期治理权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依据 ,各地借助地方立法进行先行先试 ,为全国性制度的完善积累了实践经验 。
决定时限的缺失问题
目前施行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对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期限予以规定,如此一来,在实际操作当中,就存在着比较大的随意性。有一些案件,从发现污染开始,一直到作出决定,耗费的时间太久,而在这期间,污染还在持续不断地加剧。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直接对治理效率产生影响。
时限缺失致使责任认定遭遇困难,在污染事件发生后来看,追究决定延迟的责任存在难度,于2016年某流域污染事件里,鉴于决定时限不清晰,使得责任认定产生了争议,从中体现出制度设计急需完善的地方。
适用范围的时代局限
当下实施的制度主要是针对逐个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存在的污染问题,并没有把区域性以及行业性的污染涵盖到范围之内。伴随经济不断发展,复合型的污染问题愈发突显,这样一种单一的治理模式已很难去契合现实的需求。尤其是针对跨越行政区的污染问题,现有的制度显得能力不足。
通常情况下,产业集聚区以及工业园区所面临的污染问题,常常会牵涉许多不同的污染源,所以非得要有整体的治理方案才行。当下那种依照企业逐个去进行治理的方式,不但效率特别低,而且还根本就难以从根源上把问题给解决掉。在长三角地区,以前曾尝试过开展区域性治理的试点工作,最终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效果 。
限期规定的模糊地带
治理期限,法律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如此便给污染单位拖延治理留出了空间,有的企业利用期限的模糊性,采取分段申报等方式来延长实际治理时间,这种现象在资金紧张的企业当中尤为常见;。
会致使执法标准出现差异的是期限并不明确,在不同地区,同类污染问题有可能会面临全然不一样的时限要求,这不但会对公平性造成影响,而且还会使制度权威性遭受削弱,去构建科学的期限确定机制已然成为当前急切需要做的事情。
后续监管的重要环节
限期治理制度缺少跟踪监测机制,这使得难以保证治理效果能够长久持续。部分企业在验收合格过后不久就再度出现超标排放情况,进而形成治理反复的奇怪循环。这种现象在中小企业里是比较普遍存在的。
确立长效监督机制,得明确环保部门持续监管职责,定期复查、实时监测等举措,都要归入制度设计,江苏省所推行的治理效果三年跟踪制度,值得借鉴,其有效巩固了治理成果 。
您于平常生活当中,有没有留意到身旁存在着长久以来都没能处理的环境被污染的问题呢?欢迎去分享您的观察以及思考,同时也请点个赞来对环境保护工作予以支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