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环境法比较分析:发展历程、现状与未来趋势全解析

  • 佚名
  • 2022-10-21

日益严峻的全球环境危机情形下,各国环境法存在的差异,直接对生态保护成效产生影响。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当中来考量,环境保护方面所展现出的力度,呈现出显著的差距。

环境法起源背景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时,欧美国家当中工业化污染的事件频繁发生,日本的水俣病事件致使上万人中毒,这促使该国在1967年出台了《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推动了1963年《清洁空气法》的颁布。

在同一时期,彼时中国还处于工业化的初步阶段里,与之相关的环境立法相对于此呈现出滞后的态势。发生于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过后,中国着手开展建立环境法律框架的工作。因为存在这种发展时间上的差距,致使各个国家在环境法方面的成熟程度体现出明显的不同之处。

法律体系结构

设有指令、条例以及决定的欧盟采用多层次立法体系。德国《循环经济法》要求企业对产品回收全程负责。法国《生物多样性法》设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这些法律形成严密监管网络。

以《环境保护法》做核的中国环境法,有着配套30余部单行法的情况。2015年修订的新环保法,有增设按日计罚条款的举措,不过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协调不足的状况。如同那个《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地方立法,具备先行先试的特性 。

监管机制特点

美国环保署于全国设置十个区域办公室,施行垂直管理,联邦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展开审理,公民能够依据《清洁水法》,对数污染企业提起诉讼,这般司法介入令法律执行力得以强化。

在中国,施行的是属地管理这一原则,地方的环保部门,受着同级政府的领导,在2016年成立的中央环保督察组,直接针对地方政府开展监督,累计所问责的人数超过了1.8万人,可是基层执法力量薄弱这个问题,依旧是存在着的。

公众参与程度

瑞典的《环境法典》作出规定,政府有公开环境信息的必要,公民具备参与决策的权利。德国设立了环境诉讼基金会,该基金会为经济困难群体给予法律援助。这些制度对公众监督权利起到了保障作用。

2014年,中国对《环境保护法》予以修订,修订之后增设了信息公开章节,北京的自然之友等这样的组织提起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然而,公众参与的渠道依旧是有限的,环境决策的透明度是有待于提高的。

经济手段运用

有这样一些措施其效果颇为显著,英国针对气候变化税予以征收,并且把所征收的税收用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美国创建了关于二氧化硫排放权限的交易场所,借助经济方面的激励以此来推动减排,这些措施切实有效地降低着治理成本 。

中国于2003年起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2018年全国碳排放权市场启动,然而价格机制仍有待完善,致使企业参与积极性较低,环境税于2018年开始征收,年征收额度约为200亿元。

国际协调合作

源自《巴黎协定》,使得196个国家据此提交自主减排方案,欧盟借助《欧洲绿色协议》进行立法,进而承诺在2050年达成碳中和,如此这般的全球协作,加快了各国法律接轨的进程。

中国对《生物安全议定书》等 30 多项国际环境公约予以批准,而后把相关内容转化成国内法。于“一带一路”项目里推行绿色投资标准,不过跨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尚有待完善。

对于各位读者而言,在处理应对气候变化这一情况之时,哪一种环境法律机制是最具备值得各个国家去借鉴的性质的呢?欢迎前来留言,将自身观点予以分享呀,要是感觉这篇文章存在有帮助意义的状况,那就请予以点赞,从而给予支持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