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在于惩处污染企业的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到了现在,却摇身一变,成了部分企业持续排污时候的“保护伞”,这样一种矛盾状况,使得环保执法陷入了尴尬的处境当中。
制度定义与作用
有一项限期治理制度,它要求那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在规定的那一段时间之内,去完成环境整治方面的工作。中国是在1989年所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当中,首次明确了这一制度,它还要求企业要是在规定的时间结束之后,还没有完成治理工作的话,是将会面临罚款或者被关停的情况的。在过去的三十年时间里面,这一制度帮助国内多个地方的化工厂、造纸厂降低了污水的排放数量。
但是,制度执行期间有着标准模糊不清的状况 ,不同地区对于“严重污染”的判定标准不一样 ,比如说江苏某个工业区准许排放浓度不达标的废水 ,然而河北相同类型的企业却被要求马上进行整改 ,这样的差异致使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公平公正 ,削减了法律效力 。
现行制度漏洞
部分企业于治理期间借助法规空白持续进行排污行为。2019年,浙江有一家印染厂以“正在整改”当作理由,不间断地排放超出标准的废水,仅仅被征收了数量不多的排污费。法律没有明确治理期间企业应该履行的具体义务,致使环保部门缺少强制手段。
形式的治理欠缺细化的规定,有地方让企业一面生产一面治理,还有地方要求停产去整治 ,这般的不确定性使河南一家化肥厂在治理时段产能降低50%,然而山东相同类型企业却保持正常生产且偷偷地排污。
标准不统一的危害
由于各地区环境容量存在着差异,这导致了执法尺度出现混乱的情况。广东珠三角地区,因为环境处于饱和状态,所以对于排污企业进行严格限产。而西北工业区呢,由于其环境容量比较大,因此放宽了排放标准。同一行业,在不同地区面临着截然不同的监管压力 。
这般差异促使了污染企业出现迁移的状况,有一些化工企业从沿海实施严格管理的地区转移到内地管控较为宽松的省份后,依旧进行超出标准的排放行为,这不但没有将污染问题予以解决,反而使区域之间的环境不公平状况变得越发严重了。
企业义务缺失
当前实行的法规之中,并未针对治理期间企业的具体责任作出规定。陕西有一家煤矿,在为期三年的治理期限里头,仅仅只是投入了处于最低标准的治污设备,然而却享受到了排污费减免的待遇。法律方面存在缺失的情况,致使企业缺少整改的动力。
与此同时,监管手段欠缺对执法成效形成了制约。环保部门主要借助征收超标排污费来开展工作,然而费用标准多年未曾进行调整。安徽有一家钢铁厂,其每年所缴纳的排污费仅仅等同于其利润的0.1%,与治污成本相比远远要低。
治理形式模糊
各地对于企业究竟是应停产进行治理,还是边开展生产边实施治理,执行情况各不相同, 在2020年的时候,河北规定所有钢铁企业都要停产治理,这使得当地GDP为此下降了3% ,然而辽宁却准许同类企业持续进行生产,结果致使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量倒还上升了 。
这种模糊状况为企业提供了可趁机行事的契机,江苏有一家化工厂,以“试运行”治理设备作为托词,然而实际上却在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致使周边河流的污染程度进一步加重,附近的村民连续三年进行投诉却没有见到实际成效。
改进方向探讨
主张清晰界定治理过程中企业的停产责任。针对重金属、化工这类重污染行业,要进行强制性停产整顿。参照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对于持续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按照每日计算罚款,罚款金额随着逾期时长而增加。
一方面,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污染评估标准,另一方面,可借鉴欧盟的综合污染预防控制体系,然后依据行业特点制定差异化治理期限,此外,还得加强公众监督,促使企业定期公示治理进度。
您于生活所在地区,有没有见到过企业借此“限期治理”的名义,进而仍旧持续排污呢?欢迎去分享自身经历,您的点赞以及转发的行为,能够推动更多相关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