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执法增添了新的有力工具,最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暗暗地扩大了范围,新增加的“责令限期拆除”举措引起了行业的震动,这把环保的锐利武器到底针对哪些违法的行为呢,企业又要怎样去应对这场监管的风暴呢?
新增处罚措施的法律定位
新版的《处罚办法》,是在原有的框架之上,新增了四类处罚手段,其中“责令限期拆除”这个处罚手段,是最受关注的。仅仅从表面上去看,这好像是行政命令,然而实际上它已经被明确地列为行政处罚了。这样的一种定性转变所意味着的,是执法程序将会变得更加严格,违法的人将会直接面临法律的惩戒 。
在过去,环保部门常常把限期拆除当作行政命令来予以运用,而如今呢,必须得去遵循行政处罚法完整的程序,这程序含有立案调查、事先通知以及对听证权利加以保障等各个环节,任何一个程序具备不完美之处都极有可能致使处罚决定被撤销掉,这样的一种转变呈现出生态环境执法朝着规范化迈进的一个趋势。
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区分
行政命令着重于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其目标在于使合法状态得以恢复,举例来说,责令企业停止排污并且整修设施,这属于事中监管的手段,行政处罚带有惩戒的性质,凭借增加违法成本以此来威慑潜在的违规行为。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程序差异,行政命令能够单独下发,处罚决定却务必要经过完整的法律程序。2023年,浙江有一家化工厂由于违规建设而被责令予以拆除,因执法部门把两种性质混淆起来致使诉讼败诉,这个案例充分表明了正确区分的重要性。
适用领域与法律依据
三个领域主要适用责令限期拆除,在水环境保护方面,《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设排污口,必须拆除,《水法》针对河道管理区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设定拆除要求。
此措施在核安全领域同样是适用的,对于《核安全法》而言,其明确禁止了于规划限制区域之内去建设那些会对核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项目。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方面有着与之相类似的规定,这些条款共同为生态环境硬约束铸就了极具防护效力的法律屏障。
执法主体与职责分工
各个不同的领域,会由各个不一样的部门,去负责开展执行工作。其中,那种与水行政相关的主管部门,承担着河道违建拆除方面的职责。而生态环境部门嘞,则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哒。对于核设施周围的违建情况,专门是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去进行处理的哟。
在2019年展开的长江保护修复专项行动里,沿着长江江畔分布的五个省份,总计拆除了违规的化工项目47个,这恰恰是多个部门协同联合执法而形成的典型的例证,这样一种分工协作的机制,切实有力地确保了执法能够全方位覆盖,不存在任何死角,。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新添的处罚举措显著地提升了企业违法所需承担的成本,除了存在直接的经济损耗之外,或许还会作用于企业的信用评级以及行政许可申请,某家造纸厂于长江岸线处违规进行扩建,在被责令予以拆除之后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两千万元。
在企业对项目进行选址以前,务必要核查一下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要躲开那些像是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区等这样极为敏感的区域。而且在这里提议去咨询专业的律师,并且开展合规审查,此项用于预防的措施所需要的成本,要远远低于事后不得不去进行整改时所需付出的代价。
执行难题与解决路径
生态环境部门尽管具备作出拆除决定的权力,然而却缺少直接强制执行的权限,要去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此一过程有可能耗费数月时间得以完成,这就给违法建筑持续破坏环境留出了时间窗口。
一些地方摸索出“行政 司法”联动机制,在环保部门做出决定过后,法院提前参与保全证据。2022年,黄河流域的某一个省份借由这种办法把执行周期缩短到30天以内,切实提高了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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