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新进展:专家研讨总则编理论,实录推送吕忠梅主旨发言

  • 佚名
  • 2022-04-16

环境法典编纂,正促使法学界展开热烈讨论,此项宏大工程背后,存在立法体系化的迫切需求,同时,也面临着理论构建的深层挑战。

环境法典的立法背景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工作计划内,环境法典跟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一同被纳入研究启动范围,被并列放置。这属于继民法典颁布之后,我国法典化进程作出的重要延伸,它标志着部门法体系化建设步入新阶段。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表明,这三部法典的编纂研究将会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

当前,环境法典编纂已然构建起系统的研究架构,此架构包含外国法典翻译、基础理论探究以及专家建议稿拟订这三大板块。自2017年起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组织了将近百名学者投身于研究工作,截至目前,已经达成了对瑞典、法国等十余个国家环境法典的完整译介。

现有研究基础

国内环境法典的研究,能够追溯到197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的那个时期。四十多年以来,好几代学者一直持续关注环境法律体系化的问题,积累下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北京大学汪劲教授的团队,在近些年完成了《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系列丛书,系统地梳理了国内外环境法典理论发展的脉络。

这些研究,给当前的编纂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清华大学的王明远教授表明,早期的学者,针对德国环境法典的引介,还有对美国环境法体系的比较研究,都给当下的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理论分歧焦点

在学界当中,对于环境法典编纂的技术方面,存在着若干不同的意见,这些分歧集中地展现为在“适度法典化”这一概念上,对于尺度的拿捏运用。中国政法大学的于文轩教授,持有这样的一种观点,即适度化所蕴含的意义在于,要保留住那些单行法所具有的灵活空间;然而,中国人民大学的周珂教授,却有着另外的主张,那便是朝着一个更为完整的法典化体系进取发展。

再一个存在争议的地方是,怎样去借鉴民法典编纂的经验,有些学者提议直接采用民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结构,然而有更多的专家觉得应当构建出独特的框架,这些关于技术路线的争论体现出了环境法领域的特殊性。

现实驱动因素

现阶段,环境立法碎片化这一问题愈发明显地呈现出来。依据统计数据可知,我国当下拥有三十多部环境法律,以及将近一百件行政法规,然而却存在着规范相互冲突,还有监管方面存在空白的状况。在2020年发生的某一起跨界污染案件当中,法院居然面临着五部法律适用时该如何选择的难题。

这种导致困境出现的法律适用情况,成为了推动法典编纂的内在动力,最高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长刘竹梅表明这样一个指出的情况,表明了司法实践急切需要系统化的环境法典去统一裁判所使用的尺度。

特殊挑战分析

环境法典编纂比民法典更加复杂,这是因为它要整合性质差别很大的法律规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利红教授强调,环境法典它需要包含行政监管规范,同时又必须涉及民事侵权、刑事制裁等多种内容。

这种混合特性对独特的体系构建方法有所要求。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教授持有这样的认识,即不能简单地去套用传统部门法理论,而必须要创建出符合生态环境规律的法典结构。

未来推进方向

当下最为急切处理的事情乃是深入推进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并且要完善技术方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洪岩研究员提出来,要明确环境法典的基石概念以及类型化标准,而这可是构建逻辑体系的关键所在。

与此同时,应当强化跟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在2021年民法学年会上,参与会议的学者们普遍持有这样的观点,即有必要去构建民法典与环境法典的联动机制,而这一情况是需要更多跨学科合作研究来达成的。

各位阅读者,于您而言,环境法典编纂当中最为应当优先去处理的理论方面的难题究竟是什么呢?衷心欢迎留下各位意见见解来分享交流一下,要是觉得此篇文章具备一定价值意义的,可以点赞予以支持并且转发给更多那些对法治建设予以深切关注的朋友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