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规体系解析:从中山市水条例看地方环保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 佚名
  • 2021-03-17

城市发展致使的水污染问题愈发严峻起来,2016年中山市推行的水环境保护条例,针对违规排污行为开具了高达五十万元的罚单。这般的地方性法规到底怎样在全国环境法律体系里进行定位呢,它又凭借哪些上位法予以支撑呢 ?

环境法律体系框架

我国环境法规展现出金字塔样式结构,宪法处于最高位置,其清晰规定国家存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环境保护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确立预防为主以及污染者担责的基本准则,在这一框架范围之内,国务院能够制定行政法规,各个部委可以颁布部门规章,二者共同构建成中央层面的规范体系,地方按照本地实际需求,在不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下制定相应法规,从而形成多层次且全覆盖的法律网络 。

地方立法权限与范围

地方环境立法权限源于立法法给予的授权,且集中于执行上位法具体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所需、国家尚未立法的探索性领域这三类事项,像中山市作为设区的市,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曾取得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权, 这种分权立法模式不但确保了法制统一,还能够针对珠三角地区制造业发达、水网密布这样的特点做出精准规制,并解决当地突出的环境问题。

中山水条例法律依据

中山水环境保护条例直接依据为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讲的是各级政府要强化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表明地方政府对本区域水环境质量需负责,这些条款给予了地方立法权,并且该条例还和城乡规划法、水法门等法律有衔接,以此保证和整个法律体系协调,不会存在立法冲突或者越权状况。

处罚条款的法律渊源

条例里,有五至五十万元罚款的规定,该规定的法律源头,能追溯到好多部法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赋予地方性法规增加按日计罚种类的权力,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表明,对超标排放行为,要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山条例依据本地经济水平,在法定幅度内,确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这样的细化,既契合授权范围,又考量了执法的可行性。

法规实施保障机制

地方环境法规若要有效实施,是需要有配套保障的。中山市构建了环保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执法的机制,如此一来才能够确保条例得以落地。与此同时,还配套出台了排污许可证管理细则,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进而形成完整制度链条。市人大会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司法机关则借助环境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等方式来提供司法保障,最终构建起全方位的实施监督体系 。

实践意义与价值

中山水条例施行六年以来,当地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比率由百分之八十五提升到百分之九十六,主要河涌水质显著改善。这种地方立法实践给国家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供给了参考,当中有关餐饮业隔油设施、建筑工地沉淀池等具体规定,被多个城市借鉴采用。地方环境立法填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之处,解决了统一立法难以周全考虑地域差异带来的难题,成为环境法治建设的关键重要组成部分。

在场的诸位读者,于各位身处的城市之内,有没有遭遇到本地制定的环保法规划和企业的发展进程产生相互矛盾冲突这种状况呢?欢迎各位踊跃分享诸位的看法见解,要是诸位觉得这篇文章具备助人的作用用处,请进行点赞给予激励支持并且转发传递给更多留意关心环境法治方面的友人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