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理论、实践与法律完善路径探析

  • 佚名
  • 2019-05-10

面对环境污染直接对你健康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法律究竟怎样为你提供支持呢?这可不是单纯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它更加涉及到每一个人赖以生存的底线所在。

环境权的法律基础

每个人所享有的健康生活环境的基本权利是环境权,这项权利于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被首次明确提出来,如今已成为各国环境立法的核心,它不但涵盖着呼吸清洁空气、饮用干净水源的实体权利,还包含着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的程序性权利。

2014年,我国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明确了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地位,该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些规定为公民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提供了初步法律依据,不过具体实施仍面临挑战, 。

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质

环境侵权和一般侵权行为不一样,它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加害主体跟受害者存在不平等性,侵权的一方大多是有着强大经济势力的企业,而受害的一方常常是普通老百姓,这样的结构性失衡致使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艰难重重,因而需要法律给予特别的保护。

再一个特点在于,损害后果存有潜伏性以及长期性。日本水俣病事件当中,从污染开始发生一直到最终疾病爆发,历经了数十年之久,受害者数量超过了一万人。像这类案件,收集证据面临困难,因果关系呈现复杂状态,传统的侵权法难以实现有效应对,故而必须构建专门的法律规则。

归责原则的演变

对于环境侵权而言,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换而言之,也就是说,不管排污企业是不是存在过错的情况,只要是造成了损害的结果,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此项原则在1999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当中第一次被确立,之后逐渐地向整个环境法领域进行扩展。它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负担,所以提高了维权成功的概率。

无过错原则的确立促使企业环境责任意识得以提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2018年到2022年全国法院总共审结环境侵权案件大概12万件,其中运用无过错责任判决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占比超出70%。这么一组数据体现出该原则在司法实践里的广泛应用。

赔偿范围的争议

当下,针对环境侵权所给予的赔偿,其囊括范畴侧重在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方面,倒是针对生态环境自身受损害的索赔,在法律层面依旧处于缺失状态,2015年时候有一件涉及腾格里沙漠的污染事件,在此事件里,尽管相关涉事企业遭到了罚款处置,然而针对生态系统得以恢复所需的那笔高额费用,还是没能做到完全的追偿,这便充分显露出法律制度存在着不足之处。

除了别的争议要点外,还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情况。于江苏泰州那有着“毒地”之称的案件里,居民长时间遭受污染影响从而产生了心理恐惧,然而法院却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给予支持。伴随社会持续进步,针对环境侵权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给予赔偿,已经慢慢变成了一种共识,这就要求在立法方面明确相应标准。

法律体系的完善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有着分散立法情形,且标准并非一致,存在相应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同环境单行法之间进行衔接时不够顺畅,进而致使在司法实践里边遭遇法律适用困难状况,2021年年《民法典》实施之后,此种问题有了一定改善,不过依旧需要进一步去细化配套规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就环境维权而言,开辟了新途径,从2015年开始试点,到2022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大约19万件,推动修复林地、耕地等各种生态资源价值超过200亿元,它有效补充了行政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

实践困境与出路

难取证、贵鉴定、长周期,此为环境案件维权之中的主要障碍所在。具中等复杂度的环境损害鉴定一项,所需费用通常在十万元之上,其数额远远超越普通家庭能够承受的能力范围。构建环境损害鉴定基金,推行法律援助举措,此二者乃是破解这一艰难困境的有效途径办法。

极其关键的是要提升企业违法所需付出的成本,现如今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数额跟实际的治理成本常常处在不成比例的状况下,致使一部分企业宁可选择赔偿也不愿意去治理污染,在2022年山东的某起化工厂污染案件之中,法院判定企业需承担1.2亿元的生态修复费用,这创下了纪录,彰显出司法针对此问题作出的积极回应。

请问您于生活期间,是否曾遭遇过环境污染方面的困扰呢?那又是怎样去应对的呀?在此诚挚欢迎您分享自身经历,通过点赞来支持有关环境维权之事,进而大家一起共同守护我们那美丽的家园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