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水污染事件反思:审视法律制度不足,探讨水务改革与政府管理

  • 佚名
  • 2021-03-28

兰州水污染事件所暴露出来的,并非仅仅是基础设施老化这一问题,而更是法律监管体系中深层次的危机。彼时,240万市民的饮用水安全处于一线悬而未决的状态,在此情形下,我们不得不去审视现行制度缘何没能阻止这场本能够避免的灾难了呀 。

事件脉络与制度失灵

威立雅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检测出苯超标后,政府却拖延到次日才发布公告,这种信息迟滞致使恐慌蔓延开来,超市的瓶装水被抢购得一干二净,官方先后给出原油管道泄漏以及渣油事故这两种相互矛盾的解释,暴露出应急机制存有严重漏洞 。

事故追溯到两次类似情况,一次是1987年,另一次是2002年 ,那时就已察觉到自流沟存在渗漏风险 。要是能够及时去更换老化的管道 ,那么此次污染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然而这种对于历史教训的漠视态度 ,显示出法律执行方面欠缺延续性 ,监管问责也如同虚设一般 。

水源保护困境

它是黄河唯一穿城而过的省会所在,就兰州而言,水源保护原本应当受到处于最高级别的监管。然而,环保部所透露的数据表明,在全国范围之内,有81%的化工厂是依水而进行建设的,在兰州的取水口周边,就呈现出密集分布着200余家化工企业这样一种状况。像这样的产业布局与水源保护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在长期的时间跨度里,一直都未曾获得来自法律层面的统筹解决。

兰州石化企业多数建厂时间早于《水污染防治法》立法时间,尽管这部法律规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然而法律却未能强制要求这些企业进行搬迁,进而致使源头污染风险持续存在着,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和现行法律的脱节状况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基础设施法律盲区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展建设的兰州市地下管网,当中设计寿命仅仅50年的自流沟,已然超期服役了十余年,《城市供水条例》针对管网更新设有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却未就具体年限以及资金保障机制予以明确,致使企业欠缺改造动力。

威立雅集团身为外资企业,于收购之际未曾承担管网更新的责任,现行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基础设施老化的责任归属,正是这般法律空白间接催生了维护的缺位。

政府监管缺失

早在2014年事件发生以前的时段里,环保相关部门针对威立雅所施行的每季度检查工作,始终都未曾发现自流沟存在渗漏方面的问题。《环境监察办法》当中所规定的检查频次以及标准,没能在实际中有效地识别出潜在风险。监管工作呈现出仅仅停留在表面形式的状况,从而失去了预防应有的作用。

本就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及时准确公开突发事件信息要求的兰州市环保局,在事件初期时有着一种试图淡化污染程度的行为,其呈现出的这种隐瞒行径,反映出法律针对信息公开违规状况是缺乏有力惩戒之举的情况。

应急机制漏洞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重大污染需在2小时内报告,然而威立雅却延迟至16小时才进行上报。法律当中并未对应延迟报告制定具体的罚则,这致使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这种制度方面的缺陷,直接对应急响应速度产生了影响。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市政府开启了应急预案,然而却没能有效地去协调物资调配的工作。多个不同的区域都出现了供水方面的混乱状况,可以看出,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实际操作这个层面是存在不足之处在的,缺少详细的,关于各个部门之间协作的流程。

法律完善路径

需对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历史遗留污染企业要在限期内进行搬迁或者改造。针对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开展动态监测,并且把数据实时予以公开。全国人大能够思考制定《饮用水安全专项法》,构建起从源头直至龙头的全面监管 。

提供建议,要在《环境保护法》里头增添设“环境应急责任”这一章节,清晰明确企业在未及时报告污染事件时的刑事追责具体标准。与此同时,构建起管网老化强制更新的制度,设立专门的专项改造基金,以此来保障供水安全落实到位。

请问,您觉得,在当下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之内,最为急切需要进行修订的,究竟是哪一项条款,以此来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上演呢?欢迎大家踊跃分享您个人的观点,要是您感觉这篇文章是具备一定价值的,烦请点赞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