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排污权交易来了!为何推进、如何实施?专访专家李志青深度解读

  • 佚名
  • 2025-01-20

排污权交易研究:一个<a href="https://huanjingfa.cn">环境法</a>学的视角_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_跨省级行政区排污权交易

将排污权进行跨省的买卖,这听起来宛如天方夜谭一般,不过呢,在长三角地区,已然是悄无声息地试点了好多年,出乎意料的是,企业居然真的能够透过花钱的方式从外省购置来排污指标,进而持续开展生产活动。

跨省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在经济发达然而环境容量紧张的地区,跨省排污权交易使之可从环境容量处在相对宽松状况的省份买入排污指标,排污权借此机制如同商品那样有所流动,使得发达地区企业因环保限制致使发展遇到的瓶颈得到缓解,长三角的实践证明,借助市场手段对环境资源予以优化配置可以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进而为高质量经济发展提供全新路径 。

排污权交易,解决了企业发展需求,从整体上提升了社会福利,让环境容量资源流向利用效率更高的地区,在同等排污总量下创造更多经济价值,为全国统一环境资源市场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试点取得的进展

在长三角地区,试点工作已初步构建起跨省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架构,包含交易平台搭建、监测核查机制以及配套政策规范的制度体系正渐趋完备,上海、江苏、浙江与安徽四省市于VOCs等污染物交易方面开展了有益探索。

这些探索有所形成,形成的是一些能够被复制的管理模式,比如说,建立起了统一的排污权确权方法,还开发出了跨区域交易信息系统,并且制定有纠纷处理规则,这些基础性工作,给后续推广打下了坚不可摧的基础。

面临的协调难题

跨省交易遭遇的最为严峻的挑战在于,行政协调所需的成本极为高昂,不同省份所处的发展阶段存在差异,监管标准不一样,利益诉求也各有不同,这致使协调工作的难度极大,信息共享的程度不够充分,监管标准缺乏一致性等诸多问题,对交易效率造成了严重的制约。

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情况同样复杂,生态环境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等诸多部门需要建立密切配合关系,然而在现行体制之下跨部门协作机制还尚未完善,这些问题致使交易流程变得繁琐起来,进而增加了企业参与其中的成本 。

适合交易的污染物

已经试点的VOCs除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同样具备纳入跨省交易的条件,这些污染物排放源明确,监测技术成熟,适于量化交易,水污染物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在流域范围内兼具交易可行性。

考虑选择交易污染物之时,要顾及它的环境危害,还要考量监测成本,以及区域传输特性。对于那些对监测技术要求高,且环境影响直接的污染物情形,应当优先予以考虑。在未来,能够随着技术的发展,逐步去扩大交易污染物的种类。

适宜开展的地区

最适合率先开展跨省排污权交易的区域,是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经济活跃地段,。这些地方的环境容量处于紧张状态,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十分迫切,借助交易能够达成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长江经济带等流域所涵盖的区域,同样具备施行的条件。

重点流域的上下游之间,能够构建达成排污权交易机制,上游地区借助减排,将排污权售予下游获取经济补偿,一同改进流域环境质量,此模式可协调不同区域对于环境治理的责任。

需要完善的工作

使法律法规得以完善乃是当前最为急切需要去做的事情,在国家层面应当颁布出台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管理办法,要清晰明确交易规则、监管职责以及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还需要构建起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以此来减低制度运行成本。

存在着技术支撑体系,其也迫切需要加以加强,其内容涵盖建设统一的交易平台,完善监测核查技术规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而这一系列基础工作乃是确保交易能够公平、透明开展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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