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其情形紧迫到一刻都不能拖延,然而,存在一些企业,它们多次受到教导却依旧不改正,在这样的时候,就非得要有一项具备很强有力程度的措施,以此来促使进行整改,于是,限期治理制度便顺应着形势而产生了。
限期治理的基本概念
限期治理乃是针对那些超标排污单位所施行的强制性整改举措,倘若企业排放污染物超出国家标准,进而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之际,政府或者环保部门会去设定清楚界限的期限,来要求其于规定时间范围之内达成治理任务,此一制度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其一为超标排放致使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的企业,其二为坐落于特殊保护区域之内但却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 。
对污染企业的治理要求之外,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含生态修复领域 ,像有关开发活动里致使植被遭受破坏的情况 ,责任方或许接到限期进行造林任务完结诉求。这种制度设计显现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两者并重理念 ,进而为环境质量的提质给予法律保障 。
法律依据与规定
我国有着多部环保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全都针对限期治理作出了清清楚楚的规定。在2015年开始施行的全新《环境保护法》当中,其中的第18条规定了限期治理的适用对象,第29条规定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第39条规定了限期治理的法律责任。这些不同的条款共同构建起了限期治理制度的核心法律框架,给环保执法给予了有力量的依据。
对于专门立法而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存有相应规定,比如1996年修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7条表明,针对在噪声敏感区域致使严重污染的企业能够实施限期治理,这些专门法律同《环境保护法》彼此相互补充,进而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
适用范围与对象
限期治理所针对的主要是两类排污单位,一类是那种长期处于超标排放状态,进而给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的企业,这类企业常常存在设备陈旧的情况,工艺也较为落后,污染物排放量也是很大的,对环境所造成的危害极为严重,另一类是处在特别保护区域之内的排污设施,像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区域的现有企业 。
在实际开展执行工作的时候,环保部门会依据污染的程度、企业规模等诸多因素来确定治理的对象。对于小型企业而言,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能够直接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然而对于大型企业来讲,却是需要由同级的人民政府来进行决定。这样一种分级管理的方式,既保障了执法的效率,又体现出了区别对待的原则。
决定权限与程序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因企业规模以及所在区域而存在差异,按照现行规定,一般企业的限期治理,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作出决定的,对于小型企业而言,政府能够授权环保部门直接作出决定,这样的权限划分,既保障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又兼顾了执法效率。
在程序方面,环保部门最先要针对排污单位开展监测评估,以此来确认其存在超标排污这一事实。接着依据污染所达到的程度以及影响所涉及的范围,从而提出限期治理的相关建议。待此项决定作出之后,会正式给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治理目标以及完成期限予以明确 。
法律责任与后果
假如企业超过规定期限还没有完成治理任务,那将会面临十分严厉的法律制裁,按照《环境保护法》当中的第39条规定,环保部门能够报请政府批准,责令企业停业或者关闭,与此同时还能够处以罚款,该罚款的额度一般情况下是在一万至十万元这个范围之内 。
企业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存在着承担民事赔偿的可能性。那些因污染而遭受损失的单位以及个人,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去要求获得赔偿。要是情节处于严重的状况,企业负责人还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种具备多层次的责任体系,切实保障了限期治理制度所拥有的权威性。
制度问题与改进方向
当前实行的限期治理制度存有决定程序繁杂、执行周期漫长等状况,因为牵涉多个部门,常常需耗费漫长的协调耗用时间,这在某种意义上牵掣了治理成效,与此同时,处罚力度和违法获益不成相称比例,致使部分企业宁可承受处罚也不情愿投入治理 。
想要完善此项制度,就得去简化决定程序,让环保部门具备更大执法权。与此同时,应该提高处罚标准呀,从而增加企业违法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呢。还能够引入按日计罚这样的机制,针对逾期没有完成治理的企业持续性地进行处罚哦。除此之外,应当强化公众参与,构建举报奖励制度,以此凝聚形成社会监督的强大合力呀。
对于您而言,在平常的生活日子当中,有没有碰到过企业污染的状况长久拖延而得不到解决的情形呢?在此诚挚欢迎各位到评论区域分享您自身所经历过的相关事情,同时也恳请各位给予点赞以此来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支持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