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每日里享受着,由经济发展给带来的便利,然而却甚少去思考,这些便利之背后,环境所付出的代价。当蓝天白云变成奢侈品,清洁水源得要高价去购买之际,环境利益的保护已然刻不容缓啦。
立法指导思想滞后
制定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环境法,其立法理念显著带有时代局限性,当时以经济发展优先作为指导思想,致使法律条款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约束力严重欠缺,诸多破坏环境的行为只需交纳少许罚款,这般处罚强度根本无法构成有效震慑。
时代向前发展,致使原有的立法思想,再也没办法去适配新出现的形势。眼下环境问题,展现出复杂以及多样等一系列明显特征,单单借由那种修补补式的法律订正工作,是不容易去应对好这些状况的。一定要从立法的源头之处来实施革新动作,从而构建起以环境利益保护当作核心内容的新款立法体系。
法律体系建设盲目
于环境法体系构建进程里,存有显著的盲目借鉴情形,立法者单纯套用别的法律部门的架构框架,并未充分考量环境问题的独特性质,这样而生搬硬套致使法律条文同实际环境问题严重脱钩。
四十余时间长河里,环境法开始实施,尽管随后陆陆续续有许多大量配套法规被出台,然而体系内部协调性在一直过去始终是不太好。不同法规相互之间存在着重复情况,甚至还出现冲突,这给执法工作带去众多困扰。这样一种体系混乱状况直接能够影响环境保护实际所形成的效果。
理论研究基础薄弱
环境法开展理论研究,长期处于边缘位置,学术积累极为欠缺,严重不足,研究队伍的规模不大,存在经费紧张的状况,于是致使理论创新滞后,许多研究依旧停留在对国外理论进行简单介绍的层面,缺少本土化改造 。
理论方面的研究跟实务之间存在脱节的情况极其显著,喜好钻研的学者们热衷于去搭建一种宏大的理论框架,然而却忽略了对于具体环境中的相关问题所给予的关注,这样一种缺失落地实际的研究方向,致使理论所产出的成果难以转变成为具备有效性的机制设计。
司法救济途径匮乏
当前环境诉讼面临着立案存在困难、举证有着难度且胜诉面临艰难等多重困境,受害者常常由于诉讼成本过高进而放弃维权,在2015年至2020年这个区间内,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平均每年不足百件,这一数据充分展现了司法救济途径方面严重匮乏的状况。
也是突出问题的是,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并不明确。因为缺乏具体计算依据,造成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常常陷入困境。受害者所获得的赔偿,往往难以弥补实际损失,这严重削弱了司法保护的效果。
执法机制存在缺陷
环境执法部门权力配备不合理,致使执法效率变低,环保部门有责任却没权力,在面对重大污染事件之际时常力不从心,部门之间职责呈现交叉的情况,进而造成执法 blank 领域,一众违法行为无人过问,。
执法所采用的手段呈现出单一以及落后的状况,主要是依靠罚款这类传统方式,对于具有持续性的环境侵害行为而言,缺少有效的能够制止的措施,这样一种软弱无力的执法现实状况,使得环境违法行为被纵容从而反复发生 。
公众参与机制缺失
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这件事,是缺乏制度保障的。尽管在法律层面上,原则上是鼓励公众去参与行为的,然而其具体的渠道以及程序,却一直都没能明确起来。当普通民众想要参与环境决策这一行为的时候,时刻常常找不到合适的入口之处。
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极为严重地欠缺,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常常凭借各种各样的理由去拒绝公开环境信息,公众的知情权没办法得到保障,监督权更是根本无法谈起,这样一种封闭的运行模式,致使环境治理难以收获实质性的进展 。
于您的生活里头,可曾因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而处在一种没有办法的无助状态呢?欢迎于评论区域分享您自身的经历,并且也请给予点赞以此来对环境保护这项事业予以支持点赞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