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使我们每个人利益受损,然而谁去为遭受损害的环境讨得公道呢?环境公益诉讼能让普通公民以及组织站出来,尽管他们自身并非直接的受害方。
诉讼主体广泛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并非局限于直接受害者,任何关注公共环境的个人或者组织,一旦察觉到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便具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种制度设计冲破了传统诉讼里“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定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普通市民,一旦发现环境污染行为,便都能够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2015年新环保法施行之后,全国有700多家社会组织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这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给予了法律途径。
保护对象特殊
环境公益诉讼所保护的是社会范畴之中的公共环境利益,并非局限于个人所追求的私利,其存在的目的在于切实维护那数量难以确切明确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诸如清洁空气、干净水源这类环境权益,进而坚实保障能够支撑社会得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这样的情况 。
这样的诉讼将眼光放在持续久远的环境保护上面,去追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它不但要处理当下的环境损害问题,而且进而要维护子孙后代所拥有的环境权益,这展现出法律对于公共环境利益的与众不同的关注 。
预防功能突出
存在着显著预防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它并不要求损害当真实际发生。只要存有那种可能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相关主体便能够去提起诉讼,进而把环境污染给消灭在仍处于最初始的萌芽状态之中句号 。
这种预防机制于环境保护里特别关键,由于这环境损害常常没办法逆转,事后补救所需用到的成本极其高昂,借由提前进行介入,能够切实规避“先污染后治理”的那种困境,进而节省社会资源。
被告类型多样
环境公益诉讼之中的被告涵盖了企业等民事主体,且也包含着行政机关,企业之类存在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等行为的情况,就算是获取了行政许可,依然存有演变为环境公益诉讼所指对象的可能性之情状 。
行政机关要是没有依照法律履行环保职责,或者所制定的政策规划把环境保护给忽视了,也一样是有可能会被起诉的。在2019年的时候,有一个环保组织就曾经成功地起诉了一个地方的环保局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进而促使该环保局强化环境监管。
与行政诉讼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跟环境行政诉讼的主要差别在于被告类型不一样,前者主要是针对那些对环境造成侵害的企业或者个人,而后者针对的是在履行职责方面表现差强人意的行政机关。
这两类诉讼于程序规则、举证责任诸方面亦存有差异,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环境行政诉讼却遵循行政诉讼之特殊规则,二者共同构筑起环境保护的法律屏障 。
实践意义重大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借助环境公益诉讼拥有了法律武器,它弥补了行政监管存在的不足,形成了社会监督跟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力状态,此合力增强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执行力 。
借助司法门路去解决周围环境方面的争议,对推动企业担负起社会职责有积极作用,还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履行职权 。截止到2022年,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已然接收了环境公益方面的诉讼案件1.2万多件,在生态环境的保护里起着愈发关键的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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