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与环境司法研讨会暨环境法学分会2015年会在我校举行

  • 佚名
  • 2015-12-02

无数人备受牵动的是环境保护法的每一次修订,其缘由在于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紧密关联,且关乎健康安全。2015年举办了这场研讨会,目的是评估新环保法实施效果,各界专家汇聚于长沙,一同探讨环境司法所面临的挑战以及机遇。

环境法治建设进程

1979年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其标志着环境立法起步,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经过三十多年发展,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作“史上最严环保法”,这部法律在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自从新法开始实施以后,各地的环保部门在执法方面的力度显著增强,根据统计,在2015年间,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案件一共有715件,罚款的数额达到了5.69亿元,这些数据充分表明新的环保法的威慑力已然显著提升,环境违法行为开始需要承担更为高昂的代价 。

环境司法专门化趋势

环境案件有着专业性,这要求司法人员具备专门知识,2010年云南昆明中院成立首个环保法庭,到2015年全国已建立起400多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这些专门法庭审理环境污染类案件,也审理生态破坏类案件,进而提高了审判专业化水平。

审理环境案件,是需要专业技术予以支撑的。最高人民法院促使建立起环境资源司法鉴定机构,以此来解决取证困难以及鉴定费用高昂的问题。各地的法院也在对专家陪审员制度展开探索,会聘请环保专家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进而提供专业方面的意见。

公众参与机制创新

新的环保法通过专章对信息公开跟公众参与作出规定,公民要是发现存在污染行为则有权朝着环保部门去进行举报,而环保部门理应依照法律来加以处理,在2015年全国环保系统接到了100多万个举报电话,并且处理了多达30余万件的有效举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给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授权,致使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得以扩大,进而有13个省份的检察机关开启试点,同时,已然出现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增加的情况,公众监督作用也渐趋呈现。

地方实践探索经验

各地依照实际情形探索不一样的执法模式,河北试行“环保警察”机制,公安机关构建专职队伍侦办环境犯罪案子,广东推行“河长制”,各级党政负责人充当河长,对河道治理承担总责。

湖南省于环境司法范畴开展有益尝试,2014年湘潭市组建湖南省首个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诸多有影响力的环境案件得以审理,这些地方实践为国家层面制度设计给予了宝贵经验。

国际经验借鉴参考

可提供有益启示的是国外环境司法实践 ,瑞典设立了5个区域环境法院 ,也设立了1个最高环境法院 ,其专门审理环境许可案件 ,还专门审理环境税等案件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具有行政诉讼职能 ,同时还具有民事诉讼双重职能 。

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了专门环境审判机构具备的明显优势 ,专业法官审理专业案件 ,能够提高审判质量 ,并且能统一裁判标准 ,而这些国际经验 ,对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 有参考价值 。

未来发展方向展望

现有环境法治建设,面临着不少挑战,部分地区之中,执法不严以及违法不究之类现象,仍然是存在着的,而且环境监管所需能力,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不相互适应,如此态势之下,需要再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以此提高监管方面的效能 。

下一步,应着重去完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为完整的环境法治链条,只有让破坏环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够有效去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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