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环保立法和可持续发展,关乎生态环境问题

  • 佚名
  • 2008-09-01

环保立法跟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的张力,正变成对中国未来走向产生影响的关键矛盾,当经济增长和生态保护出现碰撞时,法律体系怎样平衡二者关系,成为摆在决策者面前的现实难题。

环保立法演进历程

上世纪我国环境立法起初于七十年代,1979年首部环境保护法试行版本被颁布,这标志着环境治理朝法制化轨道迈进,之后的四十年时间当中,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规先后出台,法律网络覆盖主要污染源从而构建成功 。

2015年推行的新环保法之中引入了按日计罚制度,此制度使得企业违法成本得到大幅提高,这部被称作“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把以往执法偏软的局面给扭转了,最近几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的法律、长江保护方面的法律等新规进行了密集修订,使得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

可持续发展法律保障

二零零二年,清洁生产促进法把预防污染理念首次纳入法律条文去,要求企业从源头对污染物产生加以控制,这部法律促使众多制造业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以便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2008年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哪,该法明确要求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哟,该法实施以后呀,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从2005年时的55.8%提升到了2020年的78.5%呢,资源回收产业规模突破3万亿元啦。

现行法律体系短板

存在部分环保标准更新滞后的问题,且此问题较为突出,举例来说,现行空气质量标准里,存在个别污染物限值比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值宽松的情况,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标准并未全面涵盖新型污染物 。

法律执行存有区域之间的差异,长三角地区环保执法人员配置的比例是每万人口1.2人,然而中西部省份这个比例仅仅是0.6到0.8人,这样的差异致使相同的违法行为在不同地区会面对不一样的处罚力度。

农村环保法律空白

农村污染防治,长期依靠城市环保法规延伸后去适用,截至2015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综合规划才首次颁布了出来,然而专门立法却依旧处于缺失状态,这使得畜禽养殖污染、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好多相关问题,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 。

乡村振兴战略慢慢推进着,农村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了,由于法律缺失,类似垃圾焚烧、小型加工厂排污等新污染源难以被规制成文,部分地区试着搞出地方条例,然而因为缺乏上位法的支持,执法效果受到了限制 。

市场经济手段运用

2016年起,我国引入市场机制于碳排放领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得以建立,首发融入的发电行业中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覆盖约45亿吨,此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处在试点时期,当下仅于涉重金属、化工等具有高环境风险的行业推行强制保险,投保企业数量还不到潜在风险企业数量三成,保险条款的设计以及费率定价机制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法律实施效能提升

2022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突破,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同比相较增加了28.5%,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在比例方面有显著的提升,不过诉讼成本高这一情况以及取证难等相关问题当前仍然对制度效能的发挥起着制约作用。

逐步健全起环保行政执法跟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广东、江苏等地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流程,截至2023年,全国共办理生态系统损害赔偿案件1.8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出1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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