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现状与完善之策?

  • 佚名
  • 2025-10-29

可持续发展战略被提出,已然过去了数十年,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依旧没有把它当作核心指导思想,这样的滞后,正在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产生着制约

立法理念滞后

我国现行时刻聚焦之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环境资源法律,主要是针对当时显著的具备突出特征的工业污染问题,这些法律着重强调未端之治理,欠缺从产生根源处把关控制污染以遏制污染源在开端的产生以及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系统设计,随着经济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种分散开来的立法模式已然难以应对复合型的环境问题。

法律修订的进度,极其显著地落后于环境形势的变化,2014年《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虽说增添了可持续发展的表述,然而相关的配套法规,依旧延续着传统的治理思路,这样的立法理念与实操相互脱节的状况,致使许多新型的环境问题,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宪法依据缺失

宪法身为根本大法,还没有针对可持续发展给出明确规定,现行宪法第九条以及第二十六条仅仅只是原则性规定国家对环境以及自然资源予以保护,并未确立可持续发展于国家战略里的宪法地位,这种缺失直接对下位法的制定以及实施产生影响。

环境权保障欠缺坚实基础,原因在于宪法依据不足。公民环境权益遭受损害之际,很难以借助宪法诉讼来获取救济。与此同时,这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造成影响,且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形成限制。

法律体系零散

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存在一头一个样的立法问题,现在,有污染防治这种类型的法律6部,有资源保护类型法律15部,它们由不同部门分头起草,相互之间缺少协调,这样的立法整体架构致使管理执行中常常出现职权责任交叉的态势或者监督管理的空白情况。

时有发生 法律冲突现象 。 比如 矿产资源法 与 土地管理法 在 矿区生态保护责任规定方面 存在 不一致情况 , 自然资源保护法 跟 环境保护法 在 监管职责划分层面 不够 明确 。 这种 内耗 严重 削弱 了 法律实施效果 。

经济手段不足

当前施行的法律里边,经济调控举措运用得并非足够充分,尽管已经推行了排污收费制度,然而费率呈现出较低的状况,难以给企业构建起有效的约束,2018年开始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其覆盖面有一种较有限的态势,并且税率的设计没能完全展现出资源稀缺的程度,并不能实现其本应有的全效作用。

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实现法制化,目前更多是依靠政策加以推动,然而却欠缺稳定的资金渠道,以及统一的核算标准,如此情形致使跨区域生态补偿难以切实落实,进而使得保护区群众的利益无法获得合理保障。

资金保障缺位

财政拨款仍是环境保护投入的主要依赖方式,社会资本参与程度较低。据统计,我国环保投资在GDP当中所占的比重,长期处于1.5%左右的徘徊状态,和达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所需的3%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投资不足现象,对治污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产生了直接影响。

环保资金使用效率,存在着尚需提升的状况,因为缺少专门的投资效益评估制度,致使部分治污项目,没能达成预期效果,与此同时,农村环保基础设施投入显著不足,城乡环境治理水平差距不断扩大。

公众参与不足

公众环保意识薄弱是因为环境教育立法存在空白,当下中小学环境教育多数还仅是走走过场,既没有一套系统的课程体系,也欠缺专业的师资队伍 ,这对公民环境素养的提升造成了直接影响,也使得环保行动的自觉性不足。

公众监督相关渠道并非十分通畅,虽说已然构建起了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制度,然而参与程序并非十分完备,公众所提出的意见对于决策所产生的影响较为有限,同时环境信息公开尚还存在着不够及时以及不够全面这样的问题,这对社会监督作用的施展形成了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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