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原先因为原告资格过于狭窄所以前行艰难,现在新的规定落地之后,既存在争议又有着希望。
制度演变历程
2012年的时候,《民事诉讼法》首次把公益诉讼写进条文,不过只允许“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去担任原告,这样的规定,使得个人以及多数社会组织,被排除在诉讼主体之外,一直到2015年环境保护法修订,符合资质的环保组织才得到起诉资格,然而全国仅仅七百余家组织符合条件。
按照司法实践情形,2013 年时,江苏泰州发生 1.6 亿元天价环境赔偿案,此案件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借此开创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2020 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为 15.2 万件,其中在环境资源领域办理的案件占比超过三分之一。这些数据彰显出制度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进程之中。
主体限定争议
公民个人在现行制度里被排除于起诉主体之外,这引起了学界的质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明,美国《清洁空气法》清晰规定“任何人能够提起诉讼”,然而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依旧秉持保守的态度,如此限制致使在许多环境污染相关事件当中,充当直接受害者的居民没办法借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
司法资源存在着有限的这种状况时,进行立法的人害怕放开个人去进行诉讼会致使出现滥诉的情况,不过统计表明,在云南以及贵州等地区开展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试点的那段时期,并没有出现案件数量急剧增多的现象,相反,鉴于诉讼所需的成本很高昂,以个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一直维持在比较低的水准 。
环境案件实践
福建南平采矿破坏生态案,是由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于2015年提起的,此案件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立案的公益诉讼,该案件历经了三审,最终判决被告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功能,这一案例为后续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重要判例参考。
位于江苏南京的一家化工厂,于2018年非法排放了废水,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后,该企业不但被判处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的费用,而且还需要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进行道歉,这样一种“赔偿 公开”的责任承担方式,愈发变成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典型处理模式。
跨国企业挑战
外资企业数量增多,跨境污染追责成新难题,某国际石油公司2011年在渤海湾有溢油事故,因诉讼主体资格受限,环保组织历经两年才得以立案,这类案件存在鉴定难、执行难等问题,需专门制度设计。
德国的《环境救济法》作出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团体能够针对跨国企业的污染行为提起诉讼,我国当下在应对外企环境侵权情形的时候,大多依赖行政执法方式,不过其诉讼渠道依旧处于不畅通的状况,所以建立针对跨国企业的特殊诉讼规则这件事已经到了非常紧迫、刻不容缓的地步。
程序规则缺失
当前实行的公益诉讼,于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存有模糊不清的区域,最高人民法院尽管规定环境污染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种状况,然而具体至于公益诉讼当中时,原告依然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此情形致使许多环保组织因为调查能力欠缺而致败诉。
诉讼费用缴纳标准存在不明确的状况,这对实践起着制约作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费能够申请缓交,然而鉴定费、律师费等依旧需要原告率先垫付,这些实际存在的困难,致使许多怀有维权意愿的组织望而却步。
未来完善方向
2022年,最高检发布指导案例,明确把食品药品安全纳进公益诉讼范围,这显现出公益诉讼的保护领域正呈逐步扩展态势,下一步,应思索将个人信息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新型公共利益纳入受案范畴。
出于对提升公益诉讼实际效果的考量,专家给出建议促成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建立,以此为起诉方供应资金支持,与此同时,裁判执行机制也还需要被完善,专门的生态环境修复账户也应被探究设立,从而确保赔偿资金能够借助该账户被完整地应用于环保实际修复工作,发挥其使用效能。
针对各位读者,于您的日常生活里是不是遭遇过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然而投诉却没有门路的情形呢?欢迎来分享您自身的经历,并且也请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给予点赞支持,从而让更多的人去关注这一相当重要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