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说法,你知道多少?

  • 佚名
  • 2022-01-06

企业排污超出标准范围,然而却并未受到应有的惩罚,环境保护法里所规定的总量控制条款,在实际情况当中正遭遇着执行方面的难题。

总量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由国家实行,这是环境保护法明明白白的规定,该制度要求各地区依据环境容量以及污染状况,去确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上限,2023年,我国针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都设定了具体的减排目标。

企业不但得遵守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而且还得满足总量控制指标 ,既然这样倘若单个排放口浓度达标的话,要是企业整体排放量超过核定总量,那么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这种双重约束保证了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达成 。

企业的双重责任

在实际参与运营的进程当中企业需要同步去关注排放浓度以及排放总量这两个指标比如说有某一家化工企业尽管其每一个排气筒均已达到地方所规定的排放标准然而全厂一整年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却超出了许可总量即便如此依旧不可以规避依旧要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企业不得不采用更为全面的污染治理举措,除了要安装末端治理设施之外,还得借助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办法从源头降低污染物产量,这给企业的环境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超总量地区的限制措施

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针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这项被称作“区域限批”的措施,是督促地方加强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2022年,河北省存在某一个县,这个县因为PM2.5浓度,持续出现超标情况,进而被生态环境部暂停审批,那些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直到该县完成整改任务之后,限批的这种措施才得到解除,这样的一种制度会倒逼地方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质量目标考核

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是考核重点,此外还有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某个地区即便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出标准,然而环境质量却持续变差,如此一来便可能面临限批风险。这种具备双重性的考核机制能更全面地呈现环境状况 。

比如说,有一个市,尽管它已经达成了年度减排的任务,可是其辖区内河流的水质,却依旧没有达到考核所要求的标准。在如此状况之下,生态环境部门能够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针对该市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一直到水质改善达到标准 。

执法实践中的挑战

实际的执法进程里,总量控制制度的施行依旧遭遇诸多难题,部分区域环境监测能力欠缺,难以精准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一些企业借由稀释排放等手段规避浓度标准,然而排放总量依旧超出标准 。

2023年,多个省份的环保督察报告显示,总量控制数据的真实性有待提高,总量控制数据的准确性有待提高,部分地方存在数据造假行为,这种行为影响了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效果,这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制度完善的建议方向

完备总量控制制度需多管齐下,首先得强化环境监测网络构建,达成对企业排污情形的即时监控,其次要健全数据质量把控体系,保障总量数据的真切可靠,最后要增大执法力度,严格处置违法行为。

社会公众的参与以及监督同样是相当重要之事,借助环境信息公开这一方式,促使社会公众去知晓各地总量控制目标所达成的状况,进而形成舆论监督方面的压力,而这对于推动地方政府以及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有着一定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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