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原则于国际环境法里占据核心地位,乃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然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针对此的理解,以及在执行方面,却存在显著分歧。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背景
上世纪后半叶,全球工业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资源过度开发问题也日益严重。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首次把环境与发展联系起来,这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始关注二者间的平衡。随着臭氧层破坏问题凸显,气候变化等跨国环境问题也凸显,1992年,里约峰会正式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着重指出当代的发展不应当对后代的权益造成损害,其有所要求要对经济以及社会和环境的需求进行协调,在非洲的国家,过度的砍伐致使土地出现荒漠化,这直接对数百万人口的生计产生影响,这种情况促使国际社会对传统的发展模式重新进行审视。
发达国家的主张与实践
多数欧盟国家常常施行严苛环境标准,像德国规定企业得运用最佳可行技术把控污染,瑞典自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成功把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四分之一,与此同时维持经济稳定增长 。
电子设备制造厂商被日本所通过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规定,要对废旧设备做回收利用,这些举措展现出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更具侧重,有时会要求发展中国家遵循相同标准。
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与困境
印度大概有2亿人缺少稳定电力供应,政府得优先保障能源供给,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上,印度清楚表明需要持续运用煤炭资源去消除贫困。
巴西面对着热带雨林保护跟农业开发的矛盾,近些年年亚马逊地区森林砍伐速度加快, local farmers觉得这是改善生活的必要方式。这些事例表明发展经济的国家通常把经济增长以及民生改善放在环保前面。
国际公约的协调作用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此原则承认各国在发展阶段上存在不同,该公约还要求发达国家拿出资金以及技术,去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环境方面的挑战。
为 38 个发达国家设定有明确具体减排目标以及时间表的《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头一回借助法律形式对温室气体排放予以限制,虽说面临着执行方面难题,不过却为后续相关协议筑牢重要之基础。
实施机制与现存问题
当下国际环境条约主要依托定期报告以及同行评审这般的软性约束,各个国家要提交执行情形报告,且由专家委员会予以审议,然而却欠缺强制执行力。
在2019年,全球环境绩效评估所呈现的结果表明,存在着超过60%的国家,这些国家并未完全履行减排承诺。国际社会对于各个国家的履约能力掌握的程度不足,缺乏足够的了解,而这种情况使得国际社会难以实施高效的监督,进而直接对环保措施的实际效果产生了影响。
对中国环境立法的启示
中国于2020年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做了修订,此修订强化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还要求企业负责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而这项规定借鉴了德国包装物回收体系的经验。
长江保护法在2021年开始实施,它首次确立了生态补偿机制,上游省份要是保护生态环境就能获得经济补偿,这种把可持续发展原则予以具体化的做法,给类似地区提供了能够参考的实践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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