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芳、田时雨:中国环境法典应选适度法典化并从三维度展开?

  • 佚名
  • 2019-12-20

趋向全球的是环境法的法典化,欧洲国家在此方面走到了前面,中国要借鉴他们经验的话该怎么做呢?此问题关联着我国环境治理后续的方向 。

适度法典化的定位

中国环境法典不应追求规模庞大涵盖全部方面显得周全详尽 ,而应当选取贴合实际适度法典化这样的路径 。这所表达的意思是要对此时现有的环境方面法律法规予以整合 ,并且还要为以后的立法预留出相应空间 。欧洲地区的环境法典通常都采用了此种模式 ,这种模式既维持住了法律体系具备的稳定性 ,又能够针对环境问题呈现出的快速变化情况去适应 。

适度法典化需我们于编纂进程里把控住平衡,太过详尽的法典易僵化,没法应对新型环境问题,太过简略的法典又很难指导具体实践,我国应以提升法律适用效率为目标,在现有环境法律基础上开展系统整合。

法典体系效益维度

环境法典的体系效益展现于确定性、稳定性以及开放性这三个维度,确定性提出法律规则应为清晰明确的状态,从而利于执法与司法适用,稳定性保证法律不会出现频繁变动的情况,以此维护法律权威,开放性致使法典能够将新的环境治理理念予以吸纳。

在具体的设计方面,确定性这一方面,需要借助明确的法律概念以及规范才可以达成实现。有关稳定性这一点,其要求法典的核心内容维持保持相对的固定状态 。开放性此方面,体现展现于法典能够跟环境单行法、其他的部门法形成搭建产生良好的互动关系格局,共同一起构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 。

总则与分则的设计

环境法典的总则部分,应具备充足的抽象性,以此统领整个法典体系,这就需要提炼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通用规则,欧洲环境法典的总则,通常涵盖可持续发展、预防原则等核心内容,值得我国予以参考。

分则的编排,要遵循逻辑顺序,这可以依照环境要素或者环境管理制度去进行设计,瑞典环境法典按介质划分成水、空气、土壤等章节,法国环境法典是按照制度类型来编排的,我国要结合自身环境管理实践,挑选出最适合的编排方式。

与单行法的关系

进行环境法典制定时,需妥善处理其与环境单行法之间的关系。环境法典要规定基本原则以及通用规则,该环境单行法负责针对具体领域作出详细规范。这样的分工状况,能够保持法典所具有的稳定性,还能够保证具体领域立法具备灵活性。

在法典编纂进程里,要去 evaluation现有单行法啦 ,至关重要的单部法律是能够被纳入法典体系范畴里的 ,而太过详尽具体的法条规则呢 ,则是会被保留在单独立法之中的 ,这样的处置方式是能够切实有效地对应“法典化消解”提出的疑问的 ,进而维护法典所具备的权威性 。

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

环境法典得跟其他部门法一块儿形成合力,尤其是和行政法、刑法、民法等部门的衔接相当关键,环境行政处罚要有行政法的支撑,环境犯罪认定要有刑法的协作,环境损害赔偿要有民法的补充。

可借助引致条款,于立法技术层面达成部门法间的衔接,此手段既可维持环境法典的独立性,又能达成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欧洲环境法典就此积累了丰富经验,着实值得深入加以研究。

本土化实践路径

中国环境法典进行编纂,务必要在本国实际的基础之上立足,我国环境问题呈现出复杂且多样的态势,同时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的状况,这些相关因素均应当获得在法典当中的体现,能够采取分阶段推进这样的策略,先是制定框架性的法典,之后再逐步地完善具体的内容。

要使法典得以实施,需有与之配套的制度来提供保障,这其中涵盖如让环境执法体制趋向完善、使司法专门化得到推进、促公众参与 机制进行建立等几个方面,而如上所提及的这些配套措施,会对环境法典的实施效果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在开展编纂工作的进程中 需要进行通盘谋划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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