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态整体利益当作环境法的终极追求,这正在对数百年来的法律传统发起挑战,有这样一种理念,其要求法律不但要关注人类纠纷,而且还要去协调整个自然系统的平衡,然而在现实当中却面临着重重阻碍 。
观念转变的迫切性
长久以来,人类把自身当作自然的主宰,这般思维对法律制定有着深刻的影响,201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报告表明,全球超过80%的环境法规依旧把人类利益当作绝对核心,生态保护仅仅是附属品,这种观念直接致使法律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方面显得软弱无力。
4. 这种转变得从教育方面着手,以此培养公民的生态责任意识。
法律制度重构需求
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于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漏洞,以中国作为例子,虽已构建起,由30余部专门法律所组成的环保法律框架,然而多数条款,依旧将自然要素视作资源,而非生命共同体,这样的立法取向,难以去应对复杂的生态系统保护需求。
建立与法律相关的生态整体性评估机制是必要的,欧盟于2023年推行的《自然恢复法案》规定所有成员国在开展经济政策制定工作时要进行生态系统相关影响评估,这样的制度创新具备值得借鉴的特性,与此同时,专门的生态损害鉴定机构需要被设立起来,以此为司法实践给予技术方面的支撑 。
国际协同治理挑战
生态问题会跨越国界,单个国家去努力常常事倍功半,太平洋存在塑料污染问题,跨境有空气污染问题,治理这些问题都需要各国法律协调配合,2024年联合国环境大会的统计显示,只有35%的国家把国际环境协议完整转化成国内法 。
有效的国际环境法治共同体的建立属于至关重要的事情,这需要制定出各国都认可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还要建立起跨境生态补偿机制,并且设立国际环境法庭用以处理跨国环境纠纷,而这些措施需要主要排放国率先去承担法律责任。
理论创新路径探索
传统法学理论,在应对生态保护之际,展现出其力不从心之态。主体客体二分法,难以于现今适应生态系统所蕴含的复杂性。近年来兴起的生态法学派,尝试突破这一局限,提出将生态系统当作法律保护对象。
重新建构是法律价值体系所需,评价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准应是生态整体利益,法学界要与生态学、环境科学等领域深度合作,建立跨学科的研究框架,还要建立跨学科的实践指南。
实践困境突破
于司法实践里头,生态整体利益保护遭遇举证难,发生鉴定难,面临执行难等诸多问题,2023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白皮书表明,生态环境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长达18个月,此远超普通民事案件。
要进行创新司法保护机制,对于云南法院试行的“生态保护令”制度,其允许检察机关在损害发生之前申请保护措施,这样的预防性司法是值得去推广的,与此同时还应当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审判庭,并且要培养具备跨学科知识的法官队伍。
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气候发生更为剧烈的变化,生态保护对于法律的需求已经变得日益紧迫起来。即将于2025年召开的联合国生态系统恢复十年中期评估会议,将会对各个国家法律保障所取得的成效进行检验。而这就要求各个国家能够拿出更为切实可行的立法以及执法方案下来 。
新一代环境法,须超越仅仅对人类利益的单纯保护,从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到物种栖息地的维护,从大气环境的治理,到土壤的修复,均得以生态整体利益作指引,这不只是法律技术的革新,更是文明进步的体现。
于您的看法而言,当下最为急切需要去突破的法律方面的障碍究竟是什么呢,欢迎您来分享您自身的观点,要是对本文当中的理念予以认同的话,那就请进行点赞支持从而让更多的人能够看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