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生态整体利益及其实现障碍

  • 佚名
  • 2023-05-01

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生态方面的危机,然而我们一套的法律体系却没有能够有效地针对迎来这一挑战给出应对举措。因为传统环境法是在人类中心主义思维的影响之下,所以显得在应对问题上力不从心,极其需要重新审视它自身的价值定位。

系统论视角下的地球

生命系统是完整的地球系,人类社会依存于自然系统。202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报告显示,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每年达125万亿美元,此数字彰显自然系统对人类社会支撑作用。森林砍伐、海洋受污染时,破坏产生连锁反应,最终影响人类社会稳定发展。

表明全球平均气温在过去十年间持续上升,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发生的是美国航天局的监测数据,2022年巴基斯坦洪灾致使1700余人遇难,这是自然系统失衡的典型实例,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这种系统性危机,需要从整体角度对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进行重新思考 。

生态整体利益的内涵

人类与自然是一个命运共同体,这一说法强调生态整体利益。此概念突破传统环境保护局限,把当代人与后代人利益、人类与自然利益统一到一块。2021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成的格拉斯哥气候协议,首次明确提到“代际公平”,此情况体现了的这一理念正逐步普及。

在具体的实践环节当中,有一个模式值得予以关注,那就是跨越三个省份的中国大熊猫国家公园模式。该保护区域,其作用不仅仅在于对濒危物种展开保护性工作,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当地社区所提出的发展需求。而这种模式能够对人们证明,生态保护以及人类所进行的发展这两个方面,是能够以协调的方式来向前推进的,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点就在于寻找到利益方面的平衡点。

传统环境法的局限

现行的环境法,大多是建立在主客二分的那种哲学基础之上的,把自然看作是人类去开发利用的对象,这样的立法思维,致使环境法的执行效果大幅降低,就以碳排放交易制度来说,尽管该制度在形式方面承认环境容量是有限的,然而本质上依旧把自然系统当成是能够分割的交易商品 。

欧盟环境署所做的评估报告表明,尽管成员国大多都执行了环境法规,然而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向依旧没有被有效遏制,这体现出传统环境法在应对系统性环境问题之际存在的局限性,法律条款常常是针对单一环境要素,缺少对生态系统整体性的思考 。

观念转变的迫切性

实现生态整体利益的首要障碍,是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势。2022年世界自然基金会发布了《地球生命力报告》,该报告显示全球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在不到50年间平均下降了69%。这一触目惊心的数据警示我们,必须尽快转变对自然的认知方式。

担负起培养生态意识责任的应是教育系统,瑞典森林学校教育模式起始于幼儿园阶段,能让孩子们于自然环境里学习,这种亲身体验相较于单纯知识传授更利于培养对自然的尊重,类似实践需在全球范围内予以推广。

法律制度的创新

体现生态整体利益的法律制度构建所需要的是突破性的创新,厄瓜多尔2008年宪法开创性地赋予自然体权利,承认自然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这种立法实践为各国环境法改革提供了新思路。

中国近些年来推行的河长制,以及林长制等改革举措,虽说依旧是以行政管理这一主要手段来开展的,然而却体现出了系统治理的思维方式,这些制度把特定自然区域的保护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人,打破了部门分割所形成的管理壁垒,在实践过程当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球协同行动

各国需携手应对无国界的生态危机,2015年巴黎气候协定首次达成所有国家共同参与,然而具体承诺同实际行动间仍存巨大差距,2022年举行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通过“3030目标”,也就是到2030年保护30%的陆地与海洋,此目标实现尚需真正的全球合作。

有分歧存在于发展中国家跟发达国家在环境治理责任分配方面。依据全球碳计划的数据,近一半的碳排放量是由最富裕那10%的人口来产生的。这种不平等现象将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改革的必要性凸显了出来,更加公平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是需要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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