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转型与环境法律制度创新: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完善探究

  • 佚名
  • 2025-10-09

我国经济正历经体制转轨变革,我国经济正历经结构转型变革,这一过程给环境法律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环境治理手段难以适应复杂经济生态关系,亟须构建兼顾发展与保护的新型法律框架。

经济转型的法律需求

对于当前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的中国而言,高耗能产业在整体产业中所占比例仍然高达37.6% 。在2023年那些发生于长江流域的水污染系列事件当中,充分显示出仅仅依靠行政罚款这种单一手段,已然远远无法做到有效遏制企业不合理违法排放行为。随着经济转型进程不断推进,其对环境法律提出了全新要求,即要从原本侧重于末端治理模式,切实转变为覆盖从起始到结束整个运作流程的全面管控模式,这就迫切需要构建起一种特别的制度体系,该体系需将在市场当中起到调节作用的机制,与着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力量二者并重结合起来 。

环境法经济激励制度存有显著滞后状况,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历经五年时间,仅仅覆盖全国百分之三十的工业排放源,生态补偿标准长时间低于实际治理成本,致使企业甘愿接受处罚也不愿意开展治污工作,这种制度的缺陷在京津冀地区雾霾治理当中展现得格外突出。

自然资源物权制度

《物权法》里,尽管明确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然而使用权的界定却是模糊不清的。内蒙古草原承包纠纷的案例揭示出,牧民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产开发权常常会产生冲突。现行的制度欠缺对生态价值的考量,由此致使自然资源被过度开发 。

三江源保护区的实践有表明。初始分配是应该引入生态门槛的。青海省进行草场承包的时候有引入载畜量指标。植被覆盖率有着三年提升了18%的情况。这是能证明合理的权属设计可以兼顾资源利用以及生态保护的。

生态税制建设

德国生态税改革二十年,累计减少碳排放达1.5亿吨,我国现行环保税覆盖面较窄,化工行业VOCs排放尚未纳入征税范围,不利于产业绿色升级,需要建立税收调节体系,该体系涵盖资源开采、生产消费全环节 。

針對太湖流域范圍之內的農業面源污染的問題,能夠借鑒荷蘭所施行的水質稅的經驗,按照氮磷排放的當量去計算稅款,而且把所徵收的稅款專門並特定地用於流域的治理工作,這樣的一種精准而且具有針對性的調控方式,相比於單純地去禁止養殖,更加地契合經濟發展的法則。

环境公益救济

云南铬污染事件历经八年时间,其结果是未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和解决,这一情况充分暴露了公益损害的索赔机制存在缺失的问题。现行的民事诉讼有着明确要求,即需要具备直接的利害关系,正是基于此要求,使得重大的生态损害就出现了无人进行追责的状况。在2019年的时候,江苏泰州发生了环境公益诉讼案,而这一案件开创了相关领域的先河,然而全国每年平均下来此类的案件数量不足一百起。

有关方面应当构建起环保组织、检察机关以及行政部门多元主体参与的诉讼制度。贵州省开展了设立生态检察局的实践活动,这一实践所呈现出的情况是,专业机构参与其中能够明显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这个生态检察局成立以后,环境案件的处理周期缩短了百分之六十 。

司法专门化路径

全国设立了环境资源法庭219个,可受案量在民事案件里仅占0.3%,河北环境法庭调研表明,专业法官匮乏致使复杂生态损害案件审理遭遇困难,构建从证据规则到执行保障的专门程序体系是必要的。

可以有效分流案件的是建立环境纠纷非诉调解机制 浙江安吉生态调解室在三年的时间之内成功调解处理完成纠纷287起 其调解成功率已经达到了82% 这样的基层实践针对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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