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经济法法学评论:环境法式改变人类自然态度?

  • 佚名
  • 2025-10-08

国家实施全面且严格的管控,这么做究竟是否正确,倘若不正确,那么承担起环境保护责任的,是每一个人都积极主动去参与吗,在关于谁应当对环境保护负责这个问题背后,隐藏着地法律体系对可持续发展有着怎么样深层次影响的矛盾。

公法与私法的局限性

公法着重关注国家利益,其着重关注政权稳固,在环境保护范畴,公法常常强调国家对于环境的管理权力,要求企业听从统一规划,个体也须听从统一规划,此种管理方式在特定时间段能够迅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中国在2013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曾在短时间之内改善空气质量 。

私法将个人权益保护视作核心,企业有排放污染物行为,该行为给居民健康带来影响,这时私法让受害者经诉讼途径索赔,在2020年江苏一个有污染情况的化工厂案件中,受害居民最终获赔偿,然而私法仅能处理个别层面纠纷,其不足在于应对区域性和累积性环境问题 。

社会利益的崛起

环境问题变得越发严重,仅仅依靠国家进行管控,存在不足,仅仅依靠个人维护权益,同样存在不足,社会利益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不断突显,它和国家利益不一样,与个人利益也存在差别,这种利益关注社会整体和长远性的发展,例如生态平衡,资源能够持续被利用 。

于欧盟,环保组织时常是以社会利益代表之身份去参与决策,德国《循环经济法》存有规定,企业于产品设计阶段需考量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此影响贯穿整个生命周期,这般立法突破了传统公私法界限,把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用作目标。

环境法的特殊功能

法的普遍约束力环境法具备,其能对各类主体环境行为予以规范,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出要求,重大项目必须开展环评,不然不准开工,这般制度性安排保证了经济发展在不遗忘环保底线形势下得以推进。

在此同时,环境法对政府行为存在限制,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表明联邦机构在作决策时要对环境影响展开评估,这种规定防止了政府因追逐短期政绩而牺牲环境的状况发生,进而确保了社会利益不会遭受国家权力的不当侵害。

与时俱进的调整机制

环境法要及时进行调整,以此去适应环境问题出现的变化,英国治理雾霾刚开始的时候,主要依靠《清洁空气法》,后续和气候变化应对相关的内容,渐渐被增添在里面,法律凭借这样的灵活性,能够有效地应对新出现的环境方面的挑战。

近年来,中国环保法律修订颇为频繁,2015年实施了新《环境保护法》,该法增添了按日计罚的措施,增添了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这种及时更新的举措,保证了法律能够与实际情形相互契合,不同于某些维持着长久稳定的传统部门法。

独特的调整方法

因为环境法运用预防性原则,所以在科学尚未完全证实存在危害以前,就要采取防范举措,瑞典禁止在化妆品里使用某些微塑料,此为基于潜在环境风险的预防性管制 。

还有一个特点,是采用多种手段,日本存在《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运用了税收优惠手段与之关联,运用了补贴手段与之关联,运用了标志制度等经济激励方式与之关联,并且与企业自愿协议相结合,进而,形成了立体化的调整体系 。

对中国的启示

在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此时的环境法特别注重国家实施全面管理,1979年存在一部名叫《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这部法律赋予了环保部门许多广泛的权力,不过企业参与不足,公众参与也不足这样的体制尽管在早期能看到成效,但是从长远角度看是缺少持续动力的。

在当下,处于朝着市场经济转型进程中,要构建新型环境法律体系,2018年中国组建了生态环境部,把分散的环保职能予以整合,与此同时推行了河长制等创新制度,这些探索正逐渐形成全新格局,此格局为国家、市场、社会共同治理。

根据您的看法而言,在切实达成可持续发展进程内,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我们更着重于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另一种是我们更需激发每个人环保所具备的责任感,欢迎分享您所持的观点啦,假如对本文所做的分析表示认可,请给予点赞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