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前沿问题,正以从未有过的如此快的速度在不断涌现,这不但和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有着联系,更直接对每一个人的生活质量产生作用,还对其未来发展产生作用 。
环境法治演进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初阶段,环境保护那时尚未形成系统法律框架,自20世纪50年代起一直延伸到70年代,我国环境治理主要依靠行政指令,并且缺少专门立法,这一时期环境管理呈现出零散化状况,与此同时还展现应急化情形,未能构建长效机制。
改革开放后,我国环境法治建设进入快速发展轨迹,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此标志着环境治理走向法制化路途,在那之后几十年时段,我国陆续制定30多部与环境有关法律,从而形成较完备环境法律体系,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设立按日计罚等款项,明显提升法律威慑力。
环境立法体系构建
当下,我国环境立法构建起体系架构,这个体系以《环境保护法》作为统领,它涵盖污染防治领域,它覆盖资源保护领域,它包含生态修复等诸多领域,然而,在系统性这一层面, 该体系仍存在欠缺,部分法律条款相互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状况,在实践过程中,这种情形容易引发适用方面的争议。
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中,有预防为主的情况,存在污染者担责等多种情形,其在各自具体落实方面遭遇挑战,像企业违法成本偏低这类相关问题并无完整体现,仍未彻底解决,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强化法律责任的力度,要提高上涨罚款的额度,还务必得增添引入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借助依靠这些从而增强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
自然资源法律管理
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范畴内,存在监管盲区,部分地区的矿产开发企业,实施了违规作业,这致使出现土地塌陷状况,还造成水源污染等其他问题,2021年,在某省进行的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里,发现了多起越界开采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例 。
城镇化进程加快之际,农村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城市工业用地呈现紧张态势,这两种情形同时存在,在此期间,需要更为明确的法律规范去对宅基地以及工业用地进行管理,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准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而此项改革需要配套细则才能够得以有效落实
生态环境法律保护
自然当中存在着一个湖泊,其生态环境保护眼下正面临着极其严峻紧迫的 challenge,就拿洞庭湖这个特定的存在于特定地域的湖泊来举例,当初曾存在过度围垦这种不合理不合规的行为,致使该湖泊的面积出现了明显显著的缩减,具体来说是从 1949 年时的 4350 平方公里,缩减到了如今当下现有的 2625 平方公里,虽说在 2018 年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湖泊休养生息相关的政策举措,并且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效成果,即便如此这般此种情况,这一政策仍旧还是需要长时间持久持续地坚持下去 。
急需强化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2022年进行监测得出的数据显示,我国近岸海域中劣四类水质点位占有比例为9.4%,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在陆源污染控制方面规定缺少具体性,在海洋生态补偿方面规定也缺少具体性,所以需要进一步对其予以细化。
环境污染法律防治
自2013年开始,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推行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渐渐建立起来,到2022年,该区域PM2.5浓度和2013年相比下降了57%,可是现行立法在跨区域执法这方面需要进行完善,并且在责任认定等方面同样需要完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已然启动,生态环境部所统计的数据表明,在2021年的时候,全国噪声投诉举报数量大概是201万件,对此数量而言,在环境投诉总量里所占的比例是45%,新修订相关的法律,所要解决一系列各种各样与低频噪声监管缺失、施工噪声处罚标准过低等相呼应匹配相关及有所针对关联与对应有关的问题。
气候变化法律应对
在我国,碳市场建设有重要进展,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设,首批纳入发电企业2162家,到2022年底, 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达2.3亿吨,总成交额是104.7亿元。
煤炭由不同部门管理,电力由不同部门管理,可再生能源由不同部门管理,我国能源领域存在多头管理状况,这使得能源法立法进程加速,需借由它明确主管部门职责,进而建立统一协调的能源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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