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开展了法治建设,此建设朝着前方推进,推进速度不曾有过,它属于关键力量,其存在推动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以及增进提高的效能 。
法治体系日益完善
近十年当中,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迅速完善,存在一部基础性环境保护法,存在污染防治专门领域法律,存在生态保护专门领域法律,针对特定区域制订了专门法规,当下造就了完整制度框架,该框架由30多部法律一同构成,由100多件行政法规一同构成,由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如此一种多层次、全覆盖的立法结构,给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给予了坚实法律依据。
2015年,新的环境保护法开始施行,此后,我国先后制定多部重要法律,不但如此,还修订多部重要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其中之一,水污染防治法这类法律也是,这些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彼此支撑,进而构建起严密制度网络,立法密集推出,这既体现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也为环境执法工作提供明确指引,完善法律体系,并非只在数量层面展现,而是在质量方面呈现。
特色立法创新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有着一个格外显著的特性,这个特性开创了全新的区域、流域立法模式。长江保护法被公布了,长江保护法得到实施了。黄河保护法被公布了,黄河保护法得到实施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被公布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得到实施了。这些专门性法律颁布且实施,预示着我国环境立法进入新阶段。这些法律依据特定地理空间生态环境特征,制定了系统保护举措,突破了传统环境立法按要素分散立法的规定。
有一种创新立法模式,其针对性十分显著,以长江保护法为例,它兼顾上下游生态环境问题,又兼顾左右岸生态环境问题,还兼顾干支流生态环境问题,据此构建全流域协调保护机制,这般立法方式解决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更妥善,达成从单一要素保护转变为整体系统保护,此种立法实践在国际范围同样有创新意义。
执法体制改革深化
我国为确保法律能有效施行,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此项改革,2018年机构改革后,组建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该队伍用以整合原本分散于不同部门的执法职能,此项改革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相关问题,进而提高了执法效率 。
我国对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开展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予以改革,在执法体制方面施行增强基层执法独立性的举措,采取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干扰的行动,通过建立跨区域执法机构开展跨区域执法,重点区域及流域借此实施统一监管,这些制度创新切实提升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与有效性 。
监管力度持续加大
伴随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显著增强,至2023年,全国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升至数十万,于执法流程中,借助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强制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有力威慑。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点区域监督帮扶,强化排污许可证监管,采取一系列举措推动企业落实环保责任,环境执法严格程度不断上升,基于卫星遥感、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环境执法效能,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形态转变,借助严格监管促使企业转型升级,最终达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司法保障有力支撑
专业领域内,有专门设立运行的建造环境司法专业,该专业出现了能够被发现的显著进展,截至2024年阶段,在全国范围之中,一共设立且创建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其具体数量超过了2500个,成功达成了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专业化目标,所以各级各地辖区的法院针对性地审判并且裁定了一批具备标志性影响力突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借助司法判决方式,切实维护并且有效保障了环境公共利益。
在生态环境领域范畴里,检察机关带着积极踊跃的情感履行职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支持起诉等路径,变成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关键力量。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开展立案办理,数量达数万件,使众多受损的生态文明状态得以修复。司法力量介入,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大有力的保障。
未来展望与发展方向
现在,我国正积极着手开展一项工作,这项工作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有关,属于系统工程范围,其目标是整合分散各处的环境法律法规,通过整合这些法律法规的方式,形成统一且具备协调关系的生态相关的法典,并且通过这种法典化进一步提高环境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与协调性,依靠此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
面向未来,我国围绕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仍有持续完善需求,这种情形促使进一步强化法律实施监督工作,完善公众参与关联机制,强化企业环境责任,还要密切留意全球环境治理发展态势,积极投身国际环境法治合作,经过不断奋斗,必然会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为坚实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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