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学界,有一个问题,环境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样的问题已经争论了几十年,然而直到现在都没有形成定论。
环境法的定位之争
在学界,对于环境法是不是属于独立部门法,存在明显分歧,一些学者觉得,环境法有着独特调整对象,环境法有着独特方法,所以,环境法应当成为独立法律部门,而另一些学者却认为,环境法仅仅是传统部门法的综合运用,环境法不具备独立性,这种分歧有着直接影响,对于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完善而言 。
2019年,党庶枫提出,环境立法法典化需要明确模式选择,郭武在《甘肃社会科学》同样提出此观点,他们认为,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存在“层次性重叠”关系,这种关系增加了,环境法定位的复杂性,鉴于环境法有这种特殊性,所以要求我们,在思考其定位时,必须突破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的限制。
与传统部门法的关系
在环境法与行政法、民法等传统部门法之间,关系颇为紧密,黄福玲在2011年开展研究的时候指出,环境诉讼是需要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给予其司法保障的,这种种情况说明了在环境法实施进程当中,必然是要借助传统部门法的制度资源的。
2001年,赵娟提出一种观点,有的观点觉得环境法有具备行政法性质,环境监管主要是得依赖行政手段,环境标准制定带着那显著行政管理特征,环境影响评价有明显行政管理特征,这种特性让环境法跟行政法一直维持着错综复杂联系,并难以彻底使其割裂。
宪法基础的发展
环境法的宪法基础,处于一种持续强化的状态,陈海嵩在2012年开展研究,于此过程之中发现,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宪法展现出生态化的趋势,是从环境宪法朝着生态宪法方向去发展,进而给环境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宪法依据。
推动着环境法体系持续不断地完善。
领域法的新定位
近年来起,常纪文在2010年表明过这种概念点,这种概念点是环境法属于领域法,而非独立部门法一,这种观点打破了定式,这种定式是关于部门法划分的思维,这种观点为理解环境法性质提供了新视角,这种新视角能让人想出新思路, 。
在2019年,郭武阐述环境法了,阐述的内容是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领域性交叉”关系,环境问题具有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的情况,就需要综合运用不一样的法律手段加以调整,这种领域法特征对我们提出了要求,要求我们逾越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要求我们重新思索环境法的定位。
实践中的部门法互动
在实践里,环境法要跟其他部门法一块儿协同起来才可以发挥作用,宋亚辉在2021年针对食品风险领域三大部门法责任的联动机制展开了研究,这种部门法相互之间的功能整合,是应对复杂环境问题的必然要求 。
2011年,周珂提出部门法体系下环境资源保护的一体化思路,欧阳杉同样提出了部门法体系下环境资源保护的一体化思路,环境保护需刑法共同发挥力量,环境保护需民法共同发挥力量,环境保护需行政法共同发挥力量,以此形成制度合力,这种一体化思维有助于打破部门法之间存在的壁垒,这种一体化思维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
未来发展路径
之前,存在思维的限制,这一限制要在发展环境法的前行道路上予以突破。吕忠梅于2018年,提出了“环境法回归路在何方”这样的问题,学界因此再次对传统部门法与环境法两者的关系进行思考,环境法具备独立自主的特性,还拥有综合性的特点,这是需要再一次进行审视考量、探索询问的。
2007年,杨华国开展了研究,该研究是有关环境法在法学体系中地位的,此研究为理解环境法提供了历史视角,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环境法的地位和作用会愈发突出,这给我们提出了要求,要求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去看待环境法的定位问题 。
您觉得环境法是当作单独的部门法去发展呢,还是持续依赖传统的部门法体系呢,欢迎于评论区分享您的见解哟,要是认为本文有价值呢,请点赞予以支持并分享给更多友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