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概念的诞生与发展:从美国争论到我国研究及政策体现

  • 佚名
  • 2024-02-21

这个问题引发了法学界的长期争论,环境权究竟算不算一项基本人权,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搞明白环境权自身是不是一种法律权利。

环境权的争议背景

环境权概念存在于法学视野范畴内,它起始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随着全球工业污染不断持续加剧,各个国家的学者开始着手探讨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律体系的可能性,最早提出环境权主张的是日本学者,随后欧美法学界进行了跟进,可是质疑的声音一直始终都存在。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国法学界就开始讨论,此议题,徐祥民教授等人,在理论层面,提出质疑,他们觉得环境权,难融入传统权利,框架,上述这些质疑,引起了学界,对环境权本质,的进一步思考,进而推动了,相关理论的,发展完善。。

否定说的核心观点

徐祥民教授持有这样的观点,环境作为整体性利益是非得不准被分割的。每个人都是处于环境的被动享受的情形之中,而不是主动请求的那种状况。这种特性致使环境权难以具体化为个人能够主张的权利。

巩固教授进一步指出,环境具有一种性质,这种性质是不可以被任意支配的。空气、水源等属于环境要素,这些环境要素是没有办法被个人单独占有的,是没有办法被个人进行控制的,这与传统权利所具有的自由意志特征,是相互矛盾的。这种存在于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异,导致环境权在理论方面存在先天的不足。

权利理论的新视角

有一种理论,该理论叫利益论,这种理论为环境权提供有力支撑,利益论持有这样的观点,当某人的利益达到能让他人承担义务的程度时侯,权利便产生了,环境利益明显符合这一标准,它具备约束他人行为的内在能力,还能够起到保护生态环境这一作用。

即便环境权不像财产权那样能够自由地施行处分行为,然而这样子不会致使它不能够成为权利,众多社会权利存在类似的特征,可是依旧被法律所承认,而环境权的特别之处正好展示出其特有的价值。

环境权的法律界定

陈泉生教授给予了环境权一个定义,是“享有适宜生活环境的基本权利”,这个定义突出了环境权的核心内容,保障了人们获得健康生态环境的资格。这么做会因应这般定义,进而突出环境权核心内容的这般定义,也就是保障人们获得健康生态环境的资格对于环境权而言。 。

环境权,从本质方面来讲,它算得上是环境利益的法律表达方式,其指向的内容,是传统权利未曾覆盖到的新型利益诉求,在现代社会当中,这种诉求,由于环境问题突显出来,所以愈发重要,它是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

从利益到权利的跨越

环境利益,因其自身的纯粹性,并非单纯地构成权利,依据法学家拉兹所提及的状况,权利得以成立,要求一项事宜,即利益足够成为致使他人承担义务的缘由,环境利益恰是在满足这一既定条件的情形下才存在的,并且它能够产生具体的法律义务。

环境利益有着独立价值,它不应被别的权利吸收,工厂开展排污行为对居民健康产生影响时,受侵害的不只是健康权,更是环境权,这样一种独立性给环境权的独特地位予以支撑。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

人的生存发展而言,环境权极为重要,清洁空气是人类存在基础条件之一,清洁水源是人类存在基础条件之一,清洁土壤是人类存在基础条件之一,且这赋予环境权基本人权特征。

2012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明确予以承认,环境权具备人权属性,超过100个国家在各自宪法里规定了环境权条款,这些情况的发展显示出,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理念正在全球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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