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美国人提出污染权概念,排污权交易如何保护环境?

  • 佚名
  • 2016-11-07

将污染当作一种能够交易的东西,这个观念在1968年由美国戴尔斯首次倡导时,显得非常大胆且不可思议。它试图借助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力量”来处理环境这个公共问题,其内在的矛盾与争议,从一开始就持续不断。

污染权的市场构想

戴尔斯的主张关键在于构建一个仿照证券市场的排污许可交换机制。政府部门担当环境资产的管理者,先行规定某个地方允许的污染物排放上限,再把这个上限分成许多“排污额度”。这些额度借助竞标等手段,最初分配给各个公司。这个理论的基本依据在于,借助市场运作,治理污染花费较少的企业会首先减少排放,然后把多余的排污额度卖给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

这项制度构思精巧,它规定了排放的额度,因此能够保证环境的基本水平。与直接征收罚金不同,它把排污量看作是具有价值的东西,让公司有了爱护并交换这种资格的实际利益。专家们觉得,这种方法可以在整个社会里用最少的代价完成减少污染的任务,做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两不误。

理论优势与现实困境

理论上说,排污权交易制度好处很多。这种做法没有传统行政命令式管理那种简单粗暴的缺点,给了企业自主选择的空间。企业可以依据自身状况,选择是投入资金搞减排技术,还是去市场上买排污额度,这样就能把资源利用得最好。另外,政府也因此不用再忙于处理复杂的技术监督事务,可以集中精力来控制整体的排污量。

不过,美国的经验显示,构建一个运转顺畅的排污权交易体系相当困难。1990年《清洁空气法》的修订版本虽然打算通过排污权交易来应对酸雨问题,但完全依赖企业间自行协商的市场模式始终无法成功建立。核心的障碍在于初始排污权的价值设定,如果定价太低,容易诱发投机行为,滋生权力寻租现象;而如果定价太高,许多企业将不愿意参与,导致整个制度失去实际意义。

中国的探索与实践

中国从2001年开始研究排污权交易,到了2003年,通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把“交钱就能排污”的规则说得更清楚了。那时候,排污费其实更像是一种环境费用,算不上真正的权利交换。很多公司为了多赚钱,宁可交钱也不想去治理污染,因为交钱比治理花钱少。

更麻烦的是,当时有高达90%的排污费被划归地方财政,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面临矛盾,甚至出现了纵容企业排污来增加财政收入的情形。这种情况凸显了单纯依靠收费制度的局限性,它并不能真正促使企业主动且长期地进行减排。

制度设计的核心挑战

排污权交易要能真正见效,其制度安排遇到了不少关键难题。头一个难题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定排污总量。这个总量是整个制度的基础,定得太高环境保护会落空,定得太低又可能拖累经济发展。这需要准确的环境承载能力测算和严格的监管执行。

初始阶段的做法很容易引起关于公正性的争议,是直接给老排污单位,还是拍卖给愿意出价高的?这两种方式带来的社会反响完全不一样,前者可能无意中鼓励了过去的污染行为,后者或许会让新来的公司承担不起高昂的成本。

潜在风险与负面影响

市场即便能够形成,也潜藏着相当大的隐患。排污权或许会演变成类似金融产品的交易对象,引发价格大幅起伏,进而让公司经营面临更多变数。此外,还可能出现“污染集中”的现象,即经济实力强的公司会收购大量排污额度,造成污染物在特定区域大量积聚,从而对当地民众的健康和环境带来不公平的损害。

监管工作十分困难,准确掌握每家公司的真实排污情况,避免偷偷排放和隐瞒数据,对维护交易市场的公信力至关重要,这是其中的关键环节。一旦监管跟不上,排污权交易就可能变成“合规排污”的掩护,无法实现保护环境的本意,反而会加重环境问题。

未来的方向与思考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寻求将环境管理从行政措施转向市场机制的创新尝试。其理想情形是,政府通过调控排污权的总量和流转,以更少的行政开支达成更佳的环境效益。这需要政府身份从直接参与方转变为市场规则的设定者和监督者。

要达成这个理想目标,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公开的商业准则和高效的监管手段提供保障。此外,还应该有公正的起始分配方式和纠正市场问题的控制措施相配合。说到底,这不过是一种经济手段,它的实际作用如何,要看我们运用它的才智和意志。

各位朋友,你们认为,在当前复杂的环境形势下,政府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是否更加管用,还是运用像排污权买卖这样的经济方法更有发展前景?欢迎大家到留言区发表自己的看法,要是觉得这篇文章有参考意义,请帮忙点个赞,并且转发给其他感兴趣的人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