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学界对环境犯罪的定义:危害结果、行为及相关罪行解析?

  • 佚名
  • 2000-06-16

国内外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理解存在显著不同,这种情况不仅对司法活动造成干扰,也关系到生态维护的实际效果,促使人们必须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国外定义侧重

海外学术界在界定环境犯罪时,主要关注破坏环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他们把环境犯罪理解为,通过使环境变差来损害人体健康和财产的违法行为。举例来说,在一些工业化程度高的国家,公司排放有毒气体致使附近居民患上呼吸系统疾病,或者农作物产量下降,按照海外的定义就属于环境犯罪,更突出环境恶化所引发的直接损害后果。

国内定义前提

国内对于环境犯罪的界定,主要看重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和是否触犯环保法律。具体来说,危害环境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必须达到相当程度,比如危及生态安全、威胁民众生命健康,或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举例来说,某个工厂如果违法排放污水,致使河流受到污染,周边农田因无法正常灌溉而减产,并且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就属于国内认定的环境犯罪范畴。

特殊主观罪过规定

这类环境犯罪的定义在国内有个特别之处,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即便行为人没有故意破坏或污染环境的想法,也可能构成犯罪。举例来说,一些规模较小的工厂由于技术不过关,无意中排出了超出标准的污染物,虽然没有主观恶意,却还是可能被视为环境犯罪。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绕开在处理某些重大环境案件时,对犯罪者心理状态进行判断的复杂问题。

结果本位主义

这种环境犯罪理念在国内较为流行,它以实际危害为判断标准,认为只有那些客观上导致环境严重恶化、污染或其他损害的行为,才应该受到刑事制裁,并且会根据造成的后果大小来决定刑罚轻重。举例来说,对于导致土壤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会参照污染土地的广度和污染的严重性来判处刑罚,这样做可以更合理地界定违法行为。

限制刑法适用

这些学者主张用另一种方式看待这个问题,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很多时候是社会进步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后果,所以对这类行为实施刑事处罚需要非常谨慎。他们认为不能因为一些小型的环境问题就轻易启动刑事程序,必须全面权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防止过重的惩罚阻碍企业的正常运营。

扩大刑法规制范围

另外一种针对国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定义方式,既针对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也处理那些引发法定危险情形的举动。由于环境违法行为一旦造成实际后果,往往难以挽回,因此需要提升行为者的谨慎程度。比如,某个公司即使没有导致真正的污染,只要存在违规排放有害物质的情况,同样会受到刑事法律的约束,以此来发挥刑法的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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