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责任向来是公众热议的话题,它不仅涉及民法与环境法的融合,也关系到众多权利的实现,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其具体内容。
侵权构成要件
依照一般法学观念,侵权责任包含四个基本要素,不过对此一直存有不同看法。依本人之见,采用三个要素的学说更为恰当。《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可以引申出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存在过失、造成损失,以及过失和损失之间存在关联性。环境侵权具有其特殊性,它既与普通民事侵权有相似之处,又存在差异,因此给责任的判断带来了更多困难。
特殊侵权缘由
环境侵权之所以成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是因为普通法律难以有效解决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常常引发权利之间的矛盾,也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原有的侵权责任规则无法很好地应对这些情况。为此,专门针对环境问题的责任法律或者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被制定出来,这些法律既与民法存在关联,又包含了新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与众不同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系。
法律制度构建
环境侵权责任体系是民法与环境法结合形成的。这需要研究者具备跨领域思考能力,形成民法与环境法相互融合的认知。在司法活动中,审判人员应运用交叉分析方式,寻找在个案中融合运用两种法律的方法。这样做有助于更妥善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利。
选择律师要点
碰到环境权益受损的情况,委托律师很有必要。需要挑选真正有能力和声望的律师,可以查询他曾经处理过的案例,判断他是否具备相关背景。资质也很重要,资质好的律师能更精准地处理案件。还可以通过律所官网的新闻板块,观察其信息发布状况和可信度。
客服考量因素
律所的接待服务同样重要。有素养且实在的工作人员,能让委托人感觉更舒心。接待人员可以给予委托人初步的资讯和协助,他们的言行举止和业务能力,能在某些方面体现机构的基本素质。因此,委托人在挑选时,这方面因素不能被忽略。
解决问题展望
处理环境权属纠纷,得靠民法跟环境法的合力。健全法规体系,增强审判水平,才能更妥当地处置环境权属案件。此外,选对合适的法律工作者,也能帮当事人有力地维护自身权利。盼望今后能有更多管用的方法来化解环境权属矛盾。
诸位认为,涉及环境损害的法律纠纷里,民法典和环境保护法哪个影响更显著呢?请在留言区发表看法,同时记得给这篇文章点赞和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