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6月5日发布若干规定及典型案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条件

  • 佚名
  • 2019-06-05

六月五日,最高法院举办信息发布活动,公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相关案例,这一行动对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影响深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

新规出台背景

环境状况越来越糟糕,环境破坏的补偿在法律操作中有很多需要弄清楚的地方。为了处理这些情况,最高级别的法院制定了《一些规则》。这个规则用“暂时使用”的方法说明了接受案件的标准、证明材料的要求等细节,并且给实际操作留下了调整空间,维持了可以变通和面向未来的态度。

新诉讼类型

江必新,最高法副院长,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说明,这类诉讼属于一种新型法律程序,与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及一般的环境侵权责任案件不同。它具有特殊的属性,适用特定的情形,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追偿,开辟了新的渠道。

受理条件明确

《若干规定》第一条清楚界定了法院接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前提。列出了具备起诉资格的原告类型,省一级、市和地区级政府及其委派的单位等都有资格充当原告。所谓“市和地区级政府”,包含了设立市区的各类行政单位。

具体情形界定

确定了可以提起生态破坏赔偿诉讼的几种情况,比如出现了比较严重、非常严重、极其严重的环境突发事件。同时说明进行协商是提起诉讼的必要步骤,如果协商结果不理想或者协商不成功,那么起诉人就有权利去法院起诉,这为协商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

不适用情形说明

明确了两种不适用本说明的情况和对应的补救方法。因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受伤、个人或集体财产受损要求补偿的,按侵权责任法等处理;因海洋环境生态遭到破坏要求补偿的,按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处理。

司法实践成果

到2019年5月,全国各级法院一共接收了省级和市地级政府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子30起。这些案子包括诉讼类14起,已经办结的有9起;还有协议司法确认类16起,全部都已经办结,这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提供了很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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