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许多政府必须在费用可以接受的情况下提前规避风险,这就催生了法律上的风险预防做法,但这种做法在具体解释和使用上还存在不少分歧。
原则诞生背景
现在社会情况比较复杂,环境和资源方面的问题越来越明显。为了能够持续发展,不少政府认识到,要在控制好花费的前提下,提前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很有必要。这样,从法律角度看的风险提前处理方法就出现了。比如说,有些国家的环境决定过程中,开始关注事先判断可能会有的危险,目的是防止以后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权威表述依据
很多研究人士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里第十五条的内容看作是风险预先规避理念比较可靠的说明。这一内容主张各个国家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大量采用预先规避的手段来维护自然环境。另外,《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也明确指出,如果某些活动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能完全掌握,那么这些活动就不应该开展。这些来自国际公约的条款,为风险预先规避理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原则具体要求
防范潜在风险的标准,需要决策时既重视显而易见的威胁,也小心对待轻微且证据不足的不良后果。比如实施某些宏大的基建项目,不能只图一时好处,也要想到可能给附近环境和生态带来的长远改变。
科学不确定性前提
风险防范的基础在于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因素,就是说,对于某些行为或事物的风险和危害,目前还没有确凿的科学定论。部分研究者提出了风险界限的概念,超过这个界限就需要采取相应行动,低于这个界限则可以不必干预。例如在评价一种新型化学物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时,如果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来明确其危害大小,就必须参照风险界限来决定是否实施预防措施。
效益考量因素
在防止某项活动时,需要评估其可能带来的好处,涵盖经济和环境两个层面。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突出了这一点,要求预防措施必须兼顾成本与效益,这样做才能符合全世界的共同利益。比如制定减少碳排放的规则时,必须比较政策推行的花费和环境保护所产生的价值。
面临问题挑战
风险预防理念在国际环境法规体系中具有关键作用,但现阶段其确切内涵、实施规范和法律层级尚未达成共识。实践中运用这一理念,有时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后果,对欠发达国家而言也更为苛刻。某些发达国家或许会借机以风险防控为名,构筑贸易障碍。因此,尽快确立一致看法,确保该理念在国际事务中能发挥正面效用,显得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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