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球生态挑战不断加剧,环境法律中的预防措施愈发关键。如何将这一原则在欠发达地区以及中国具体环境下落实,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原则诞生背景
时代进步中,危险难以避免。以可接受代价提前规避祸患,已成为各国当局的必然做法,法律界于是出现了风险规避的指导方针。新兴国家在快速前进时遭遇不少生态难题,我国在经济迅猛发展期间也面对环境方面的困境,这些情况让风险规避的指导方针有了产生的背景和实施的条件。
原则权威表述
国际惯例中,风险预防原则还没有明确的解释。不过,很多专家认为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第15条是权威的说法,那就是各个国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普遍采用风险预防的手段。这个原则指出,在处理环境和资源的问题时,既要关注已经看得很清楚的威胁,也要小心应对那些科学上还不确定的潜在危害。
适用条件模糊
风险防范理念仅是基本构架,详细条款须持续补充,其应用范围尚不明确。为防止法律审判的模糊性或遵循公平合理精神,专家们提出了应用前提。首要条件是科学界缺乏定论,即针对某些行为或现象的危害性,没有确凿的科学依据。
风险系数评估
社会情形错综复杂,意外难以完全避免,必须对风险等级进行判断,也就是明确危险界限。超过界限就要采取应对措施,低于界限则可以暂时观望。比如,部分新兴行业对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尚不明确,这就需要分析风险程度,看是否应该实施预防策略。
成本效益考量
采取预防手段制止某些行为开展,需要权衡其可能带来的更大好处,涵盖经济与生态两个层面。气候变化框架性协议也昭示了这一理念,它规定预防举措必须兼顾经济效益,并维护世界整体福祉。实施发展计划时,不能仅关注环境隐患,还需评估经济开销。
举证责任倒置
在实施风险防范措施时,应将证明责任反转为责任方承担,要求开发者必须证明其行为不会造成重大且无法弥补的环境破坏。这种责任倒置的规则能够确保预防可能带来不确定环境后果的活动。例如,公司在推进项目时,必须表明不会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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