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四年,《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时,首次设立了专门条款来阐述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这一举措在我国近三十五年环境立法的历程中尚属首例,不过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未来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可能,是否应该通过《环境保护法》来明确宣告这些基本原则,目前正引发广泛的讨论。
环境法原则立法意义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非常重要。根据最理想的立法模式,一个国家的主要环境保护法律应当清楚列出这些原则。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基础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它必须规定国家在环境与发展方面的基本方针。正如汪劲教授所强调的,这些内容在具体的单项环保法律中难以完全涵盖,只能由环境基础法明确说明。这种情况为在主要的环保法律中确立这些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
修法的广泛心愿
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我国环保领域的根本大法,并纳入环保的基本准则,是许多方面的共同愿望。许多环境法研究人士希望借助修法来界定准则,为环境法律制度提供方向。环境执法机构及众多环境保护人员也期盼有更清晰的法律准则来引导工作,促进环保事业进步。
修法目标的思想障碍
将环保理念正式载入《环境保护法》的过程并非没有波折。最初阶段就遇到了观念上的阻力,当行政法部门草拟第 5 条内容时,虽然得到了专家们的认可,但也引出了许多疑问。例如,如何处理“优先保护”这一理念与现行法律条款的衔接问题,再加上这一原则在国际立法惯例或环境法学说中鲜有明确记载,使得其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难以清晰界定。
专家对原则的讨论
专家们就如何制定风险防范准则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汪劲教授从语言文字的重复性角度,对“环境保护应将保护放在首位”的观点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并赞同这些意见,大家的讨论为改进环保原则的内容打开了思路,让原则的内容变得更科学、更合理。
原则条款的解读要点
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条款不能单独理解。需要结合该法第 1 条的立法宗旨、第 4 条关于环保基本国策条款的修改和新增部分。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基本原则条款的意义,保证在实际操作中不出差错。
新增原则的重要内容
2014年版本补充了条款强调要维护自然环境,并将其定位为国家的根本政策,同时界定了环保工作要遵循的指导方针,即把保护放在首位,把预防放在前面,实施综合管理,鼓励大家共同参与,要求造成污染的人承担责任。这些指导方针全面地指导了我国的环保事务,从多个角度约束了与环保相关的行为,有利于形成更加健全的环境法律规范。
各位觉得在环保实际操作中,哪个准则执行起来最困难?欢迎大家留言交流,也请多支持这篇文章,转发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