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防原则:环境法中防范风险的重要准则,我国应如何完善?

  • 佚名
  • 2019-01-02

环境质量持续下降,风险防范措施是保护人类与自然的关键手段,对于应对缺乏科学定论的环境风险很有帮助,我国是否应当迅速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确立?

原则起源

这种防范意识最初源于联邦德国的相关法规条文。当时,德国面临着环境日益严重的恶化情形,社会各界认识到需要预先规划并制止那些可能带来损害的行为。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颁布了空气清洁法规,将这一思想确立为基本指导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即使缺乏可靠的科学证明,只要担忧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就有理由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

国际初露头角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防范危险的观念慢慢被国际环境法规所采纳并应用。在一九八二年出台的《世界自然宪章》中,首次出现了这类表述。一九八七年举行的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在其公布的部长级宣言里,明确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基本准则。那时候北海地区正面临由有害物质引发的潜在风险,虽然当时没有确凿的因果关系科学证据,还是需要着手管理物质的排放情况。

全面发展阶段

九十年代,预防风险的思想逐渐普及,并得到实际运用,不少国家开始了解并接受这种做法,它的使用范围和方面不断加大,还成为了促进可持续进步的重要部分,调查人员发现,1990年以后出台的不少全球环境规则里,大多都融入了这个思想。《里约宣言》第十五条设有具体规定阐述预防方法,强调即便缺乏科学、全面、可靠的依据,也不应推迟制止环境恶化的举措。

重要公约体现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了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目标,分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这两份协议都将预防潜在危害作为实现其中心任务的基本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得很清楚,签约各方都要采取事先控制措施,万一遇到严重或无法挽回的破坏威胁,就算科学依据不够充分,也不能拖延处理行动,而且要全面衡量其中的得失。

我国环境现状

如今,国内环境难题正变得一天比一天突出,比如空气脏乱、河水不干净以及土地受损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让老百姓的日子不好过,也严重破坏了大自然原本的和谐。虽然现在有的环保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作用,但在应对那些科学上还没弄清楚的环境危险时,仍然不够完善。

国内立法建议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国家应及时完善法律体系,确立预防为主的原则,并健全相关法规。可借鉴他国经验,在法律文本中明确指出,若出现可能导致重大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征兆,即便缺乏充分科学依据,也应以经济有效的方式制止环境恶化。这种做法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的自然生态,也能确保大家的身体健康。

社会各界对国家在立法过程中采用防范风险作为首要原则,有哪些挑战,有何见解呢?如果大家觉得这篇文章有道理,请给予支持,并分享给其他人,同时也在留言区说说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