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制建设里头,环境执法地位非常关键,美国跟中国的环境执法方面,有很多不同点,分析这些不同点,能帮着完善各自国家的环境法制。
环境执法基础
美国的环境法规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制定的法律,EPA 履行职责所依据的直接授权性法规有十三个,国家层面涉及环境领域的法律超过三十项。各州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力,对于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部分,可以自行制定相关法规。我国的环境法规由中央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各地区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可以制定本地的法规和规章,但这些法规和规章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并且需要经过审批和备案程序。美国环保有地域特征,我国则无明显地域差异。
美国执法机构
美国负责环境监管的主要机构包括联邦环保署、内政部以及农业部等,司法部以及总统环境安全执行办公室也承担着一定的职责。环保署的权力最大,功能最为全面,设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并且拥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该机构虽然独立于各州,但与美国五十多个州保持着紧密的联系,部分州的环境部门权限由其授权,在特殊情形下还可以直接实施州的执法权力。
中国执法体系
我国环境监管体系由中央统一管理,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生态环境部是核心执法机构,承担全国环境监督职责。地方各级生态环境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当地情况实施监管。各部门职责清晰,例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处理资源利用中的环境事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污染防控,共同构建了完善的监管体系。
执法监督机制
美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执法监察体系。司法部门之外,民众和环保团体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监督执法机关。比如,民众可以就执法机关的消极怠工或行为失当提起法律诉讼。同时,新闻媒体也对环境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公开报道。我国存在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两种方式。上级对下级执法活动进行督查和评估属于体制内监督,而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则属于体制外监督。同时,人大也会对环境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存在的问题
联邦与州的环境监管工作之间存在配合上的障碍,个别情形下,地方与国家层面的执法规范并不统一,从而降低了监管成效。比如处理跨越数个省份的环境污染事件时,协作的开销相当大。国内环境监管领域则遭遇执法资源匮乏的困境,基层监管人员的配置不多,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的环境违规行为。而且,一些厂商的环境保护观念不强,也加大了监管工作的复杂程度。
改进方向
美国可以促进联邦和州层面的沟通协作,整合一些核心的执法规范,以此提升执法效能。我国应当强化执法队伍的构建,扩充执法人员规模,增强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此外,还需深化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与民众的环境保护观念,从而在根本上减少环境方面的违规行为。
各位觉得,我国在参考美国环境管理做法时,哪个环节应该最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