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建设已经持续了数十个年头,当前现行的各个独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法典已经十分必要,这个过程既充满了挑战也蕴含着发展契机。
单行法弊端凸显
我国早期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制定,是采取针对具体问题出台单独法规的办法。这种做法持续了一段时间,由此累积了不少问题。目前,各单独法规之间存在不少矛盾和重叠,制定重复性法规的现象也很常见。例如,在同一个领域内,往往有多部法规并存,不同部门对同一事务都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不仅导致资源被大量消耗,也在实际操作层面造成了诸多不便和混乱。
基本法效力困境
《环境保护法》是公认的根本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但在法律冲突时其效力地位容易引发争议。一旦条款间产生冲突,它本应发挥的指导作用便受到质疑。比如在处理某些复杂环境案件时,这部法律难以有效协调其他单项法规,导致其权威性面临考验。
立法理念待更新

过去立法思路虽然强调生态保护,也推出了“三同时制度”等前瞻性举措,不过基本上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对环境责任关注不够。比如惩罚性赔偿标准,在当前情况下,对于规模较大的违规公司难以起到威慑作用。个别大公司违法后,受到的处罚相对于其收益来说很小,因此他们宁愿继续违法赚取利润,这种情况显然对生态保护不利。
重复立法乱象
同一领域的法律会出现重复制定,不同部门也会对相同事务进行管理,这种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各个部门按照不同的法规处理同一个环境问题,行政效率因此降低,企业也感到非常困惑。比如在处理某些河流污染问题时,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都有处理权限,但常常发生互相推诿的情况。
编纂可行性争议
有些学者从立法层面表示异议,觉得我国开展相关研究的历史不长,立法技艺尚不完善,而且德国在这方面的探索多次受挫,我国短期内难以取得突破。不过,我们也要意识到,如果适当降低编纂标准,只求构建一个具备基本框架的法律典籍,凭借我国当前的条件,是有很大便利之处的。
法典编纂机遇
我国现行法律种类繁多,仅环境相关的法律就超过三十种,其他类型的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数量也相当可观。近年来,我国在法典编纂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成功制定了《民法典》,积累了宝贵经验。目前,国家也在考虑在其他领域推进法典化工作,相关领域的学者已经完成了专家建议稿。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这为环境法典的编纂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应当把握这一难得契机,否则可能会重蹈德国曾经遇到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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